劳动法规定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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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劳动法产假分为:1、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视为劳动时间。(部分企业将孕妇产前检查时间计入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4、哺乳时间:婴儿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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