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允许特殊的公司,例如国有独立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和更多人的利益。
以上几种虽然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公司是可以向其他公司或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这也是为了公司自身的发展,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只能够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也是考虑到了对外投资的风险。
投资不仅会有盈利也会有风险,如果对外投资失败,又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很有可能会直接导致公司破产或者受到重大损失,从而危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出台了相关规定。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相关内容:
1、义务
普通合伙人具有出资义务和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又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另外还有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共5条义务。
2、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当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例如律师事务所当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