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区别
1、代表的意志不一样。
帝国议会名义上是人民议会,由所有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遍投票选出,但其实对国家军事、外交政策什么影响力也没有,也没有监督权,只是一个“公民权利”的装饰品
联邦会议并不代表议员个人意志,议员代表的是各邦君主的意志,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是各邦君主权利的集中体现,发挥的性质是主权性质而非议会性质,是帝国的最高机构,由于普鲁士实力绝对优势,所以实际就是普鲁士霸权的操控。
2、职权范围不一样。
联邦议会无直接人事权,但依《基本法》第54条规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的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各州议会根据比例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获得联邦大会成员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统。
帝国议会讨论后,还必须经过枢密院的审议以及天皇的批准才能生效。天皇还可以不经议会的参与,以敕令、紧急敕令以及其他方式任意制定法律,议会不得干预。内阁不从议会中产生,而是直接授命于天皇,因此内阁仅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3、组织结构不一样
联邦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会和委员会会议,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协助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副议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议院的表决成立。
帝国议会组成由公民议院和贵族议院。贵族院议员则由不经选举的皇族、华族、敕任议员构成。贵族院不解散,所以多数议员是终身任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国联邦议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帝国议会
1、选举方式不同
联邦议会:由各州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宪法修正议案。
帝国议会:通过秘密选举产生,选民为帝国居民中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设382名国会议员,1873年起增至397名。
2、立法权力不同
联邦议会:递交立法草案的权力属于联邦会议,重要立法可由联邦议会单独决定。
帝国议会:只有对递交帝国议会的法案进行审议修订和表决的权力,帝国议会并没有独立提出立法草案的权力,所通过的普通立法也须由联邦议会和皇帝批准。
3、职权范围不同
联邦议会:拥有政治和军事的宣战权。
帝国议会:拥有帝国宪法赋予的完整预算权。
德意志帝国1871-1918 二院制度君主立宪制度
德国的联邦议会 议会制度共和制度
第二 法律基础
德意志帝国 1850德意志宪法
德国的联邦议会 1949 波恩宪法
第三 议会 能否随意解散
德意志帝国 随意 德国的联邦议会 不可以
帝国议会名义上是人民议会,由所有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遍投票选出,但其实它对国家军事、外交政策什么影响力也没有,也没有监督权,只是一个“公民权利”的装饰品!
帝国议会名义上是人民议会,由所有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遍投票选出,但其实它对国家军事、外交政策什么影响力也没有,也没有监督权,只是一个“公民权利”的装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