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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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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面试成绩÷2。
省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面试分别由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面试成绩÷2。
省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2015-02-13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中公教育
中公教育是大型的多品类职业教育机构。在全国拥有1859个直营网点,覆盖319个地级市。主营业务横跨招录考试培训、学历提升和职业能力培训3大板块,提供超过100个品类的综合职业就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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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建议可以先参考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中的招考条件:http://zj.offcn.com/html/2014/07/42054.html
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浙江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更多信息请咨询浙江人事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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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成绩公布之后的一周内,会通知您具体的一些体检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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