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人在清朝时期的生活状态怎么样?
就是社会待遇如何?清朝时期假如汉人和旗人有矛盾为了地产打官司最后谁能胜诉?当官的向着汉人还是向着旗人?会不会出现报复现象?...
就是社会待遇如何?清朝时期假如汉人和旗人有矛盾 为了地产打官司最后谁能胜诉?
当官的向着汉人还是向着旗人?会不会出现报复现象? 展开
当官的向着汉人还是向着旗人?会不会出现报复现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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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是由朝廷供养的,汉人不仅养自己还得纳税养旗人,对于普通百姓的待遇从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
为了地产打官司最后谁能胜诉?这个为题,就如一楼所言,谁更有钱谁更优势谁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
当官的向着汉人还是向着旗人?这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有一些比较公正清廉的官员,就事论事并不帮向。当然更多的官员会考虑后面的利益。对于官员来讲,旗人和汉人的分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背后的势力和力量。如果汉人的亲戚是朝中大官或十分有钱,满人却什么势力没有,那铁定是向着汉人,反之亦然。
会不会出现报复现象?你指的百姓对朝廷的报复吗?如果是这个那当然很多了,你看终清朝一朝人民起义几乎是贯穿其中,最出名的当然还是太平天国和白莲教了。
为了地产打官司最后谁能胜诉?这个为题,就如一楼所言,谁更有钱谁更优势谁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
当官的向着汉人还是向着旗人?这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有一些比较公正清廉的官员,就事论事并不帮向。当然更多的官员会考虑后面的利益。对于官员来讲,旗人和汉人的分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背后的势力和力量。如果汉人的亲戚是朝中大官或十分有钱,满人却什么势力没有,那铁定是向着汉人,反之亦然。
会不会出现报复现象?你指的百姓对朝廷的报复吗?如果是这个那当然很多了,你看终清朝一朝人民起义几乎是贯穿其中,最出名的当然还是太平天国和白莲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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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有司法特权。
清律规定,若犯罪的双方俱系旗人,不得由州县审办。八旗兵丁、闲散家人等,犯笞、杖罪者,该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结,即旗人犯笞、杖轻罪,由其所在旗审理。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得送刑部审办。康熙二十四年,先于江宁、杭州设理事厅官,翌年三月起,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八旗驻防之地也各设理事厅官一员。三十七年,因直隶巡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等案,后添设张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通判分别审理[27]。对于康熙时八旗驻防普遍设有理事同知一事,乾隆时人萧奭说:“国制,凡旗人在外,不归汉官统辖。与民人争讼,则将军督抚会理事同知庭鞫。八旗驻防之地皆有是(理事同知)官。”
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
笞、杖、徒、流、死并称为五刑,自隋唐以来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规定。而旗人有犯,应处笞、杖、徒、流的,以鞭责、枷号代之,此所谓旗民“刑罚异制”。
“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枷号又称枷示,即在监外带枷示众,揭其所犯罪状。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至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对此,清史作者们的解释可谓直白:“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干之义则然” 。
“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按律文规定,旗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军、流、徒罪免发遣,以枷号代之。笞、杖之刑,在执行上以板代之,并有折算方法,故称“折责”。清初笞、杖所用板,即古代之讯杖,用竹或木做成,犯罪不承即用之,因此讯杖重,笞杖轻。旗人犯笞杖,以鞭代之。
旗人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自乾隆四十三年定例,驻防地方如有秋审人犯,不必解部,即于同知监狱监禁。
清律规定,若犯罪的双方俱系旗人,不得由州县审办。八旗兵丁、闲散家人等,犯笞、杖罪者,该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结,即旗人犯笞、杖轻罪,由其所在旗审理。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得送刑部审办。康熙二十四年,先于江宁、杭州设理事厅官,翌年三月起,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八旗驻防之地也各设理事厅官一员。三十七年,因直隶巡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等案,后添设张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通判分别审理[27]。对于康熙时八旗驻防普遍设有理事同知一事,乾隆时人萧奭说:“国制,凡旗人在外,不归汉官统辖。与民人争讼,则将军督抚会理事同知庭鞫。八旗驻防之地皆有是(理事同知)官。”
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
笞、杖、徒、流、死并称为五刑,自隋唐以来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规定。而旗人有犯,应处笞、杖、徒、流的,以鞭责、枷号代之,此所谓旗民“刑罚异制”。
“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枷号又称枷示,即在监外带枷示众,揭其所犯罪状。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至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对此,清史作者们的解释可谓直白:“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干之义则然” 。
“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按律文规定,旗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军、流、徒罪免发遣,以枷号代之。笞、杖之刑,在执行上以板代之,并有折算方法,故称“折责”。清初笞、杖所用板,即古代之讯杖,用竹或木做成,犯罪不承即用之,因此讯杖重,笞杖轻。旗人犯笞杖,以鞭代之。
旗人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自乾隆四十三年定例,驻防地方如有秋审人犯,不必解部,即于同知监狱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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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说法有些缺乏严谨。
“终清朝一朝人民起义几乎是贯穿其中”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八旗子弟 朝廷是固定给钱养着的,满蒙汗有等级区分
清朝有汉军旗,就是入旗的汉人。社会待遇不能一概而论
在清初对汉人有比较深的歧视,汉官也比较少。这是指最初。但是像皇太极就用汉人为官,顺治和康熙皇帝是提倡满汉一家的,自后就更是如此。
一开始满人入关的时候,汉人的待遇是不太好。后来自然就好起来了。
这是必然的
“终清朝一朝人民起义几乎是贯穿其中”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八旗子弟 朝廷是固定给钱养着的,满蒙汗有等级区分
清朝有汉军旗,就是入旗的汉人。社会待遇不能一概而论
在清初对汉人有比较深的歧视,汉官也比较少。这是指最初。但是像皇太极就用汉人为官,顺治和康熙皇帝是提倡满汉一家的,自后就更是如此。
一开始满人入关的时候,汉人的待遇是不太好。后来自然就好起来了。
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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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元朝时期一样,有区分的
第一等 满族人
第二等 蒙古人
第三等 汉人
第一等 满族人
第二等 蒙古人
第三等 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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