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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如何填列?
我方2010年度应付工资科目中:期初余额:贷方30938.25本年发生:借方507379.19贷方595034.96期末余额:贷方118594.02请各位老师指教,本人因...
我方2010年度应付工资科目中:
期初余额:贷方30938.25
本年发生:借方507379.19 贷方595034.96
期末余额:贷方118594.02
请各位老师指教,本人因第一次填列相应表格,不太懂。谢谢!在线等!急!
望明示! 展开
期初余额:贷方30938.25
本年发生:借方507379.19 贷方595034.96
期末余额:贷方118594.02
请各位老师指教,本人因第一次填列相应表格,不太懂。谢谢!在线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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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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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账载金额”填列595034.96元,“税收金额”填列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即507379.19 元, “调增金额”填列两者之差即87655.77元,没有实际支出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
追问
那么期初贷方余额30938.25应作为本年度的调减金额,可以这么理解吗?
追答
如果期初贷方余额30938.25元在上年已进行了调增,即未在税前扣除,本年可以调减,
如果期初贷方余额30938.25元在上年没有调增,即已在税前扣除,本年不能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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