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求高手帮忙!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做少儿英语培训(周六周末小孩子学英语)的,去年十月份的时候我们招了一个新老师(女的),是本地人,当时她大学还没毕业,我们大概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来培训她,然...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做少儿英语培训(周六周末小孩子学英语)的,去年十月份的时候我们招了一个新老师(女的),是本地人,当时她大学还没毕业,我们大概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来培训她,然后签了一年的合同,今年二月份的时候让她带了三个英语班,可是在四月十一号,也不知道她因为什么原因。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时候突然离职,我们是每个月十号发工资,也就是说刚发完工资第二天就辞职了!说实话,做为一个老师,就这样丢下几十个孩子不管了,我也很无奈,该做的工作也都做了,但是像这样没有社会责任感没有职业道德的人来说说什么也没用了,现在她手机也关机。所以我想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因为我们是做英语培训的,换老师对我们来说影响是巨大的,就算是我们想换老师,现在也没有合适的老师,新老师要经过两三个月的培训才可以带课!
希望高手帮帮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通过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怎么做~
如果高手需要看劳动合同的,把邮箱告诉我,我发给你,这上面放不下!
各位高手,谢谢你们的回答。关健的问题是,现在不是赔偿培训费的问题,我怎么拿劳动合同来约束她,让她来工作,因为每个周六周末要上课,班上没老师带!做为培训班来说,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她辞职了,我们现在不可能马上有老师去接替,其它老师有班,也没时间去带。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这对我们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个损失谁来赔,如果这些学生流失话,我们光学费就得赔偿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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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sword1234
2011-04-13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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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你们合同是怎样约定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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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kp
2011-04-13 · TA获得超过23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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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属于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针对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
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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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t1900
2011-04-13 · TA获得超过8.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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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如果你没有规定以上“约定服务期”的话,就很难要求她赔偿损失。今后如果通过劳动的话,一定要写明以上条款,以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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