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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8日上午,贾某正在集市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贾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俞某等人...
******* 2001年9月8日上午,贾某正在集市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贾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俞某等人与贾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贾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贾某打倒在一家卖农具的摊位上,贾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贾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哪一种,并分析原因。
1、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
3、故意伤害
4、故意杀人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展开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哪一种,并分析原因。
1、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
3、故意伤害
4、故意杀人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展开
4个回答
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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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吧,贾某不存在主观上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可以排除这个选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和防卫时间。贾某伤人的起因是为了保卫自身利益,并且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砍伤了人,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超出了必要限度。
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
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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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的行为更明确的说 应该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贾某有主观上的故意,后放任其后果的发生,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能说在处罚的的力度上是从重处罚,就他的行为而言 是故意伤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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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追问
分析啊 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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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长期外逃,这个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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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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