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信件称:A公司欲向B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价格术语FOB,订立合同后三个... 国际经济法案例: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信件称:A公司欲向B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价格术语FOB,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15天。该信件以平信方式寄出,10月15日送达B公司。B公司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函B公司以快件方式当日寄出。但该回复因邮局传递失误于11月5日才送达A公司。由于这期间因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A公司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货物买给C公司。因此,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作出任何答复。2001年1月,B公司根据A公司信函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了吗?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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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4141
2011-04-29 · TA获得超过112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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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本案涉及到逾期承诺的问题。

根据CISG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诺到达迟延是由于邮局传递失误(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而且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毫不延迟的拒绝,故而该逾期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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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7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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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B承诺未于要约有效期到达要约人,既延期到达,但延期非因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此时,要约人有及时告知的义务,要约人未告知的,视为未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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