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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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请注意,是企业法人。
拓展资料: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扩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
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企业单位 。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组建起来的。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组建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性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组建的原则是: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其主要业务活动是经营农村个人储蓄,以及向农户贷款等。然而,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长期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存在,应该说并不具有世人通常理解的“合作”性质。
改革开放后到1996年下半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多次整顿、改革,基调一直是使其恢复合作制的性质。要使事实上从不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复合作制的性质,不可能取得成功。
2003年年中,明确应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型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机制。
所以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是相当于农村商业银行,是企业单位,一般都是县一级法人资格。
拓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2018年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农村信用合作社
2,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国有的,应该算是集体性质的。
目前,各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乡、镇、县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经营的,人事任免权、资产经营权、信贷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均归自己,省级和市级信用联社只是一个松散型组织的领导者,只收管理费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协调各信用社之间以及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银行同业协会,但权力比协会权利稍大一点。
不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的农信社将逐步组成农村合作银行,市级和省级信用联社是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已成立了农村合作银行),随着农村合作银行的成立,组织形式将变成和城市商业银行一样,在给各农信社一定期限的自主经营缓冲期后,市级的信用联社将行使与现在全国性银行一样的分行的职能,下面的农信社就成为的支行和分理处,然后市级信用联社再合并到省级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再行使实质性的管理功能。不过,这段时间将很长,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会不会合并到省里,目前还是未知数,更何况其后的农信社呢。
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既不属于事业单位又不属于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