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几种?在集装箱海运和多式联运上应采用哪些贸易术语?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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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兔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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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1.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3.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5.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1.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2.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3.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4.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5.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6.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1.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3.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4.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5.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6.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2.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3.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4.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5.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6.提单签发;
  7.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8.交货手续;
  9.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10.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11.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12.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2.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3.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4.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5.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6.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 “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 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ii]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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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你能搞通俗些不,难道要这么多?
追答
你好,这是最为清楚和详细的概念。
通俗些就是直接把关于这些名词的解释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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