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的内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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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人类第一部有关“权利与自由”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建立了共和议会制。议会有“两院”,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它决定最高立法权,形成了“英国的议会民主”;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政治权力,即“三权”的分离与制衡;国王失去作为专制君主的独断权力。如“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第1条)”,“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第4条)”;军队国家化,“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第6条)”;人民拥有天赋予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即使“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第5条,共13条)”。
英国的《权利法案》,开创了限制政府权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力分立、互相制衡,军队国家化,以实现政府政治权力的公共权力属性,保障人权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之先河。
条文只有短短的十三条,但却是十分博大和重大的,其特点不是罗列规定“允许”什么,而是限制什么是“非法”和“违法”的;这样,凡没有限制的,都是“许可、自由”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范围”是非常博大的。实际上(本质上),社会中的人们就是以“自然法”来行为的,也就是以人的本性——理性,来构筑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完全状况。说明:人类的社会关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即以“理性(人本性)”为基础的;社会的状况并同时以自然的“公共”性——“自然状态”为基础来不同显示的。这是从人“本性”得到的反映和证明。这从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关于“理性”、“自然法”的论述中都可以得到的证实;这正是立法的本质,是对“恶”的遏制,而不是对自由的限制。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继“大宪章(Great Charter ,1215年订立)”的颁布、“议会”制的建立之后,最终完全的确立国家权力为“公共权力”,提供了宪法保障。也就从“法律”的根本上、确立和保障了每个人的“人权平等”——人“自然权利”的“自由”。这就是“政府(政治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和选择而产生,“政治权力”起源的合法标志。这是“光荣革命”以《权利法案》的制定,为基础的本质和作用。
英国的《权利法案》,开创了限制政府权力,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力分立、互相制衡,军队国家化,以实现政府政治权力的公共权力属性,保障人权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之先河。
条文只有短短的十三条,但却是十分博大和重大的,其特点不是罗列规定“允许”什么,而是限制什么是“非法”和“违法”的;这样,凡没有限制的,都是“许可、自由”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范围”是非常博大的。实际上(本质上),社会中的人们就是以“自然法”来行为的,也就是以人的本性——理性,来构筑了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人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完全状况。说明:人类的社会关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即以“理性(人本性)”为基础的;社会的状况并同时以自然的“公共”性——“自然状态”为基础来不同显示的。这是从人“本性”得到的反映和证明。这从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关于“理性”、“自然法”的论述中都可以得到的证实;这正是立法的本质,是对“恶”的遏制,而不是对自由的限制。
《权利法案》的制定,是继“大宪章(Great Charter ,1215年订立)”的颁布、“议会”制的建立之后,最终完全的确立国家权力为“公共权力”,提供了宪法保障。也就从“法律”的根本上、确立和保障了每个人的“人权平等”——人“自然权利”的“自由”。这就是“政府(政治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和选择而产生,“政治权力”起源的合法标志。这是“光荣革命”以《权利法案》的制定,为基础的本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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