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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帮忙解答问题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寿阳支行,因山西省寿阳县百货针纺总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向工商行申请借款362万元,用于购进商品逾期不还,向山西省寿阳... 请您帮忙解答问题
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寿阳支行,因山西省寿阳县百货针纺总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向工商行申请借款362万元,用于购进商品逾期不还,向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寿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做出了(2003)寿民字第402号判决,要求百货公司归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362万元及利息。百货公司在2003年9月29日-30日和10月27日分3次归还了银行40万元后。寿阳县人民法院因百货公司无可再执行的财产。于是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寿执字第152号裁定,对(2003)寿民字第402判决终结执行,并于2003年11月24号将裁定送达了工商银行寿阳支行,同年12月限工商银行向上级分行附送裁定申请核销剩余的贷款和利息。
2004年寿阳县百货针纺总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时,将县工商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计入企业负债。
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发文通知二级分行及申报行核销呆账其中有寿阳县百货公司,剩余的本金和利息。
2007年原企业职工根据知道以上事实认为公司改制时,不因将县支行的贷款和利息计入企业债务,认为计入负债冲抵了公司的国有资产,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向寿阳县人民政府反映
2009年寿阳县国资委澄清以上事实后,对原公司资产作出了重新计算,结果是2004年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为负9818837元调整为净资产为正资产307万元,其中包括公司改制时,漏评资产100平方米。
2010年县国资委对问题作出了用307万元的国有资产注入改制后公司参股的决定,并通知改制后的宏升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就以上情况宏升公司的大股东也就是现在的管理层不服县国资委的行政决定,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被晋中市人民政府受理。
现在的问题是:
一 据原公司经理及现任公司的董事长讲:“到2011年3月底历时7年于公司并未收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这一情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常理。如果是真的那么我们不知法院的裁定在何种情况下只向原告送达,而不向被告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寿阳县国资委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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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15514505
201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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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7fdea35a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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