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代理的分类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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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代理的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扩展资料: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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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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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扩展资料:

赣州南康区检察院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015年以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多措并举,深化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既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亲情感化涉罪未成年人,也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早日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成效。

该院坚持在受案后三日内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争取法定代理人的支持,释法说理,抚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促其真心悔罪;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会同法定代理人一起开展心理安抚、情绪疏导,防止二次伤害。

南康区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团委、妇联、教育局等单位成立了一支“合适成年人队伍”,适时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监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入社会力量。

合适成年人利用自身的知识开展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不仅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早日回归社会,也能切实有效地为全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邀请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参加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仪式,并与法定代理人签订帮教协议,为涉案未成年人制定帮教计划,建立帮教档案,加强亲情感化,形成帮教合力,增强帮教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赣州南康区检察院落实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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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s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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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7-16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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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

  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指定代理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

  (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依据有两条: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二是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转移给被代理人。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以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其单独行使的,称为单独代理,或称为独立代理。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的,称为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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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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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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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代理的类型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产生的原因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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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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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如下具体种类: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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