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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贝贝
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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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引发的环境问题
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世界各国在积极寻求各种解决问题路径的过程中,逐渐达到共识,认为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是将各种措施规范化,以法律形式制度化,这就是环境资源立法的渊源。换言之,环境资源立法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特定时期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世界上环境资源立法的雏形

“天人合一”,作为我国古代朴素的生态伦理思想,影响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我国早在公元前2100年~公元前1600年的夏朝时期,就出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据《逸周书·大聚》记载,夏朝时期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西周时期《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在“天人合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古代人类社会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范,作为特定社会制度条件下的产物是十分可贵的。

近代:环境资源立法整体上滞后于西方国家

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战乱频繁,政局不稳,执政者不重视环境资源保护,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缓慢发展甚至出现阶段性停滞。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抗日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革命政权在战争年代也制定了一些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9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等。

在这个时期,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的状态,缺乏现代环境资源保护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导致环境资源立法滞后,仅有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世界发展水平。

现代: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方面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这一时期的环境资源立法较多的是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森林、保护土地、改良土壤、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整理害河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年)等。

进入20世纪70年代,工业发达国家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惨痛的教训使我国也认识到控制污染的重要性。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随后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78年通过的《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问世。这部法律规定了各地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

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将环境的对象予以扩大,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条款。

随后,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国家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等。在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制定了《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5年)、《土地法》(1985年)、《水法》(1988年)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及有关企业的立法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内容。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环境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并通过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要求建立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我国在继续加快制定新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始对原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从总体上看,这次立法高潮主要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重点在于加强对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同时,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有所加强,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3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再次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同时,针对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加入了多项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并继续积极参与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立法。

当前,围绕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土地管理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森林法》(修改)和自然区保护、海岛保护相关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安排的立法项目,其研究论证工作已全面展开。

这一时期,环境资源立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柱和保障,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新兴的、发展迅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成为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的制度和体制正在向全面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方面发生变革。环境资源立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法律手段的综合性加强,运用行政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更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环境资源立法的全球性、趋同化更为明显,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发展迅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这样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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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子叔叔up
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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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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