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请问什么情况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什么情况下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权利人是否需对上述标准的适用负...
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请问什么情况下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什么情况下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权利人是否需对上述标准的适用负有举正责任?需要举什么证?敬请专业人士为我解答,谢谢
一个农村人(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城镇遭受人身伤害,加害人刚好与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有关,唯一能证明该农民工在城镇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人(单位)已经不可能为该农民工出示证据,那么受害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就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是的,请问该规定出自那些法规?谢谢 展开
一个农村人(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城镇遭受人身伤害,加害人刚好与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有关,唯一能证明该农民工在城镇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人(单位)已经不可能为该农民工出示证据,那么受害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就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是的,请问该规定出自那些法规?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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