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一公司上班8年签了5年的合同现在想辞职有什么补偿?
4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展开全部
你好,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不过,如果你能找出单位违法情形,比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可获经济补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1-04-21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国务院法规(1994)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3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
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
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3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
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
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
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你主动辞职什么补偿也没有,除非公司辞你,或合同到期,才有补偿金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521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上海旋风骑士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萤火虫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