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小单位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
我们工厂在上海成立了4年多,从小作坊起步,到现在员工有了30-40人,刚开始的时候因为就是3-4个人,一个老板,几个工人,也不可能做到和上海劳动法一致的标准,也没有签订劳...
我们工厂在上海成立了4年多,从小作坊起步,到现在员工有了30-40人,刚开始的时候因为就是3-4个人,一个老板,几个工人,也不可能做到和上海劳动法一致的标准,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采取的是单休,8小时工作,管吃管住,加班按1.3倍计算,从第二年给工人开始交综合保险,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从今年起,出来今年3月新来的工人外,去年的老工人都签了劳动合同,因为新工人要考察3个月。现在有一个老工人,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就是在工作中不仅不服从所在组长的分工,就连老板协调分工她也服从,而是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且不止一次两次了,虽然这个工人的做事能力还可以,但是这样的态度已经影响了整个车间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如果我们现在需要和她接触劳动合同的话,之前的几年也就是我们还处在小作坊时未达到上海劳动法标准的一些地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院解决的话,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呢,要说明的,工资说好多少从没少发过,就是一个单休和加班算法的问题。而且是老工人了,如果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我们心里有数的话,我们也就可以私下了,上法院毕竟有伤感情。望精通这方面事务的朋友能给我个中肯的意见。如还有需要补充的地方,我会尽快跟帖补充。望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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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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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需要根据劳动纠纷的处理顺序来做 第一 协调 第二 仲裁 第三 法律 根据你所说的这个情况,和那个老员工的关系也可以就先选择第一种协调解决,看对方态度。毕竟是一起从小工厂做到先在的规模的,大家都有付出。如果对方态度不好的话可以申请仲裁,关于仲裁的问题,你可以找相关律师详细的咨询下,因为你的这个情况涉及到的时间比较长可能问题相对来说复杂一点。关于第三中通过法律解决,我之前在 劳动争议咨询网上看到过相关的案件处理办法,你可以自己去搜下看看,通过法律的话是可以解决,就是像你说的伤感情。能协调还是协调解决的好。希望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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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厂留存有每次他违反厂规厂纪后对他批评教育的书面记录的话,因为他严重违反厂里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给其发放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没有同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年为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法定规定执行,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补齐,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还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差额。
最好你能参考一下相关法规政策。
因没有同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年为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法定规定执行,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补齐,并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还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差额。
最好你能参考一下相关法规政策。
参考资料: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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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和员工进行一次协商,能够和平解决就更好,假如该员工狮子大开口,只能劳动仲裁了,法律不会偏向任何一方!顺便说一句,一个公司要光明正大的赚钱,首先要按照国家劳动法为依据严格管理公司,这样才有做强做大的可能和机会,不然的话,这样的事情还会上演,公司就要陷入没完没了的纠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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