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是否有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此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于这样的条目是否有作为参考,目前对于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是否有规定。 展开
此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于这样的条目是否有作为参考,目前对于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是否有规定。 展开
4个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