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般都说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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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
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
2020-09-09 广告
新概念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 责就是应当担负的责任,是职务上所对应的应承担的义务,是分内应做的事情。
第一、权就是权力,是个人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国家行政体制与行业业务运行中所赋予特定人(单位)的支配力量。利就是利益,也就是得到的好处,利益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
责权相称性分析不难想象,责>权,不权意味着责任者无法履行其责任,而且预示着充当替罪羊或牺牲品的结局。责<权,使责任者易于滥用权力,有损他人。
第二、难怪有人说缺乏责任约束的权力是一股祸水,流到哪里,哪里遭殃。责>权和责<权,是责权之间的不相称,肯定不公平。
设D为团体的责任,di为第I个成员(或责任中心)的责任,DR为责任系数,diR为I成员的责任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三、再设A为团体的权力,ai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AR为权力系数,aiR为第I个成员的权力系数,它们之间的关系:
上式表明团体所承担的全部责任要对应于所拥有的全部权力。这是团体内部责权相称性分析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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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要求
因此,现实生活中,一般贯彻“责权利相结合”、“责权利对等”或“责权利一致”原则和遵循“责权利统一”机制,
要求做到:责权利三位一体,即责任、权力、利益均统一于责任承担者一体,责任者既是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权力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
责权利互相挂钩,使成员能够有责有权有利,克服有责无权或有责无利的责权利脱节状况。
责权利明晰化,使成员知道具体的责任内容、权力范围和利益大小。
如果责权利失去平衡或者失去监督的话,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一定很恶劣。
根据亚当斯的“公平“,人们评价公平的尺度是"报酬/投入"之比。在此,我们将这个尺度改成 "利益/责任"之比(简称"责任比值"或"工时报酬率").
式中“利益“指成员应得或已得的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性收入之和,"责任"指成员应完成或已完成的相同时期内的责任工时。分析过程:将各成员的"责利比值"出来,然后进行两两比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权利
没有权力的管理是空泛的,没有管理的权力是虚构的,权力与管理从来都是紧密相关的。责任既是权力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利益既是权力的实现,也是管理的实现。不应该有没有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力的责任;同样,不应该有没有权力与责任的利益,也不应该有没有利益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清楚地说明,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责权利结合与统一的过程,当然也是责权利使用与实现的过程。
责权利三者之间,责任是传导层次,也是关键环节。离开了责任,权力就会落空,当然利益也就丧失了。因而,现代管理理论强调“责任绝对性”,高层管理者分权也好,授权也好,都要对分权与授权的结果负最终责任。本级管理者当然更要为自己的权力行为负责任。
责任的结果或形式,可以是奖励,也可以是处罚,奖励是“正利益”,处罚是“负利益”。总之,责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既是相关的,也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