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跪求答案

2000年11月1日,韩国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规定:韩国某公司应该于2000年12月10日装船。澳大利亚某公司应不迟于2000年11月20日开出... 2000年 11月1日,韩国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韩国某公司应该于2000年12月10日装船。澳大利亚某公司应不迟于2000年 11月20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韩国某公司即期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澳大利亚某公司于2000年11月18日申请A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依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韩国某公司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并且应于货物装运后2000年12月12日前将装船资料传真并通知澳大利亚某公司。
2000年12月11日,韩国某公司传真告诉澳大利亚某公司:汽车已于12月10日装上了“SHARK”号船。
12月 22日,韩国某公司将海运提单传真给澳大利亚某公司,货船改为“CHEETAH”号,装运日及货物与12月11日通知相同。
2000年12月25日,澳大利亚某公司向A银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二)试问:
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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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头忌敦即栋狭c741a
2011-04-3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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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既然已经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那么议付行在单证一至和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就应该支付。也就是澳大利亚某公司无权向A银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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