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198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日,杨树清又与同村村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 198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日,杨树清又与同村村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8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8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0元钱要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翻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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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玄浩8128
2011-04-27 · TA获得超过389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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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为:(1)他方陷入危难处境;(2)另一方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3)他方被迫接受了于其不利的条件;(4)该合同有时显失公平,有时则不一定。
本案中,杨树清要求周振华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则要求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价款,是双方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在协商过程中,杨树清因其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又大雪封山,没有别的办法可想,陷入危难处境。而周振华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0元钱要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显然是利用了杨树清的危难处境,而被迫同意将价值1600元的两头良种奶牛折抵价值800元的饲草,显失公平。因此本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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