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坟地经常占用耕地,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有相关法律文件描述过这种状况吗?以及坟地整理的好处?
坟地经常占用耕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坟地整理可以让农村环境看起来更美观整洁。
根据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我国《刑法》关于违法占用耕地的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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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占地几平方米,大的占地十几平方米,甚至还有用红砖围成占地几十平方米的“院套坟”……在成片的耕地中,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坟堆。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辽宁一些农村地区占用耕地建坟现象有所抬头,有村民甚至需要“绕坟播种”。虽然各级民政部门多措并举治理“坟占地”,却屡禁不止。
占完荒山坟地开占农田
新鲁高速是沈阳通往内蒙古方向的主干线,沿着新鲁高速向西北方向进入沈阳新民市兴隆镇界附近,将于2019年通车的京沈高铁客运专线的桥基整齐地在新鲁高速北侧不远处站成一排。就在这两条交通干线中间,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坟堆长在本应平整的耕地里。
这些坟有的零星散布,有的集中成片,有的墓碑字迹已模糊,有的坟边仍可看到残留的祭品。“现在种地都得给坟包让路了。”新民市兴隆镇的一名村民说。
沿着新鲁高速向西北方向继续前行,散坟侵占耕地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同时,在附近的农田里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坟堆。仅一处不足2亩的地里,大大小小的坟堆竟有50多个。当地的村干部说,自从3年前附近的荒山被坟堆占满,村民们几乎全部选择在耕地里埋葬先人。
在辽宁海城市腾鳌镇,耕地也未能逃脱坟地的“蚕食”。腾鳌镇一名村民说,“坟占地”的问题还是有人管的,可是没什么用。“每年清明前后,会有执法队来检查,最多就是把坟尖削平,执法队走了村民就填两锹新土继续祭拜。”
参考资料:人民网-农村占耕地建坟头 2亩地“挤进”50多个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由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由坟墓设置管理条例,
设置公墓或扩充墓地,应选择不影响水土保持、不破坏自然景观、不妨碍耕作、军事设施、公共卫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适当地点为之。与左列第一款地点距离不不得少于一千公尺,与其余各款,地点不得少于五百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