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2年3月,某市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市经贸委决定吸引民营企业甲公司对已实际上处于破产境地的乙印染厂(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整体接收,为此,市商贸委召开了...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某市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市经贸委决定吸引民营企业甲公司对已实际上处于破产境地的乙印染厂(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整体接收,为此,市商贸委召开了专门会议若干次,形成了会议纪要,最后决定由甲公司依法办理企业兼并的手续。甲公司欲合同其乙厂原厂长刘某以接收的乙厂资产申办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但甲公司、刘某都没有对乙厂注入资金。在登记过程中,其申报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某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证明。某市工商局已经核准了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的预先登记,其他公司登记事项还未完成。在此过程中,某市经贸委有关文件认可了甲公司对乙厂的改制,也向乙厂的离退休和在职职工进行了宣传和动员。甲公司花30万元一次性安置了乙厂的离退休职工,又从银行贷款30万元补发了该厂拖欠的职工工资,乙厂并没有依法注销。
2002年4月,甲公司以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120万元,但因不能履行合同。2002年7月,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通达印染公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问题]
1、 某市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法人?为什么?
2、 通达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丙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3、 若在此期间,乙印染厂的原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也将通达印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逾期贷款及利息22万元。通达印染公司应否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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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uorui1
2007-05-15 · TA获得超过25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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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法人。法人自营业执照下发当日产生。
2、应由通达的股东也就是投资的甲公司与刘某承担丙公司债务。通达仅取得名称预先登记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没有能力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其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3、不应承担。乙印染厂的债权债务应由其继受者甲公司承担。工商银行应起诉甲公司。因乙厂并未注销,因此也应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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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7-11 广告
一、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李某因案发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李某被决定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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