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销项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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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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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精神的规定,我总结如下:有销项税的其进项税方能抵扣,没有销项税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不能抵扣的则进入相应的货物成本。下面来两个例题:例题1,A企业花117元(其中增值税17元)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产品,已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付款。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分析,如下:因为该材料用于生产某产品,当某产品卖出时其就有啦销项税,故此时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不用进成本,
例题2:假设例题1中的材料在购买时就明确是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如建设产房的)
分析:由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这批材料没有相对应的销项税,所以在购进时的进项税就应该进入材料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17
贷:应付账款 117
例题3,假设企业在买进原材料时是打算用于生产某产品的,后来改变用途,用在了企业例题2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分析:因为在购进时,是认为生产某产品的,故企业的会计会在购进做例题1的分录,但是由于这个企业后来改变了用途,把这批材料用于了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也就没有了销项税,此时就要进项税转出来,不能用来抵扣本企业的销项税,会计分录如下:
承接例题1的来
接:原材料 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工程领料的分录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17 (100+17)
至于销项税,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在出售有行动产时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确认收入的同时就要同时确认“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有点难的就是要区分会计有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有时会计准则规定还不能火不能确认为收入的时,税法规定你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
简言之,要做好一个会计,还得要学一学税法,最好是去考CPA,全面掌握这个知识的结构,体系(有了一种系统体系观,呵呵~~这种感觉是很爽的)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分析,如下:因为该材料用于生产某产品,当某产品卖出时其就有啦销项税,故此时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不用进成本,
例题2:假设例题1中的材料在购买时就明确是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如建设产房的)
分析:由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这批材料没有相对应的销项税,所以在购进时的进项税就应该进入材料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17
贷:应付账款 117
例题3,假设企业在买进原材料时是打算用于生产某产品的,后来改变用途,用在了企业例题2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分析:因为在购进时,是认为生产某产品的,故企业的会计会在购进做例题1的分录,但是由于这个企业后来改变了用途,把这批材料用于了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也就没有了销项税,此时就要进项税转出来,不能用来抵扣本企业的销项税,会计分录如下:
承接例题1的来
接:原材料 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工程领料的分录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17 (100+17)
至于销项税,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在出售有行动产时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确认收入的同时就要同时确认“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有点难的就是要区分会计有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有时会计准则规定还不能火不能确认为收入的时,税法规定你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
简言之,要做好一个会计,还得要学一学税法,最好是去考CPA,全面掌握这个知识的结构,体系(有了一种系统体系观,呵呵~~这种感觉是很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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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是进项税,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的同时,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商品时确认销项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货款和税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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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正数是本期应缴税额(如果等于负数其负数应为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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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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