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德国的民主化改革表现在哪些方面?
展开全部
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为德意志国家向现代民主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旧的统治和权势势力(如容克贵族集团、军国主义集团、大垄断资本巨头等)连同他们的社会和经济基础遭到空前沉重的扫荡,“旧的社会秩序已经荡然无存”。二战后西方盟国在德国西占区实现的“非纳粹化”政策,消除了纳粹和军国主义残余势力及对德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影响,它和非军国主义化一道为德国的民主改造铺平了道路。西方盟国大力推动政党政治建设,发挥德国地方自治传统;重视对西占区民主、自由思想的灌输,以把德国人逐渐改造成“有民主思想和感情的人”。德国中产阶级及其政党迅速崛起(如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等),为德国民主政治改革提供了阶级基础。西方盟国的对德改造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场政治革命,它完成了德国资产阶级本应完成的任务[19](第301页)。正如德国学者彼得·施泰因巴赫指出:“从历史观点来看,对20世纪德国史,俾斯麦和威廉时代是一种沉重负担和致命障碍,正是在那一时期创建了德国专制主义国家并最终导致了希特勒的极权统治并一直延续到1945年,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新生的德国民主才最终抛弃了德国的特殊道路。”[20](第29页)在冷战爆发的大背景下,西占区的建立必须符合和满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基本法》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对德国政治体制的规划。
联邦德国政治体制的设计同时也是借鉴魏玛宪政教训的结果。《基本法》的制订者们认可西方民主自由原则,“在1948-1949年制宪议会准备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反复讨论中,‘魏玛教训’扮演了重要角色”[21](第141页)。
战后联邦德国民主政体的最大特点是使议会权力和作用处于中心优势地位,避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双元首制”的重大体制性缺陷;在行政权方面实施了“总理原则”,强调联邦政府的内阁性质和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的地位,赋予联邦总理重大实权:包括人事决定权、方针制定权、单独负责权等。《基本法》重新设计了联邦总统的法律地位。从表面上看,联邦总统似乎拥有许多最高权力。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是联邦共和国的代表,与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他有权任免法官、官员、军官。联邦总统颁布大赦令。总统有权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公之于众。总统向联邦议会提名联邦总理,当选者由联邦总统任命。依据联邦总理提名,联邦总统任免联邦政府部长。如果联邦总理的信任案在议会未获通过,联邦总统可根据联邦总理建议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基本法》中总统的权力实际上更多具有象征意义和礼仪性质,是如同英国国王和日本天皇的“虚位总统”。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凡年满40岁,并有联邦议会选举权的德意志人均可以当选;总统任期五年,连选以一次为限。联邦总统不是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也不拥有《基本法》第37条规定的联邦强制权,更无单独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得以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它联邦法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联邦宪法法院如认定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它联邦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联邦宪法院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宪法所赋予的总统权力大多不能单独行使。比如联邦总统有权签署法律和法令,但只能签署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法律,并且还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联邦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总统有权提名总理人选,但无权决定总理人选,因为他提名的人必须得到联邦议院的表决通过;总统有权任免联邦部长,但只能任命联邦总理推荐的部长及免去被联邦总理撤换的部长等。在特定的条件下联邦总统可对议会进行制约:如在政府危机时他可应总理的请求,宣布解散联邦议院;也可以应总理的请求并在联邦参议院的参加下宣布立法紧急状态,但出发点不是实现行政权力的总统和总理共享,而是起协调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民主政体。
“波恩再不是魏玛”,联邦德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这是德国百年来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大进展。
二战后,西方盟国对德国西占区实行了一场强制性的
民主化改造,内容包括“非纳粹化”、“经济民主化”、“政
治民主化”和思想上的民主“再教育”等各个方面,涉及
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为德国民主社
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促使了
德意志人民对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深刻的内省和反思,消
除了积淀在社会深层的消极因素,同时发扬光大了历史文
化中潜藏的民主自由观念,同外部强制性的民主化改造实
现了良性互动,最终促成了德国社会的根本转变。
德国西占区的民主化改造,是德国史和世界史、同时
也是国际关系学和政治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深入细
致地考察和研究这一问题,无疑会对研究德国与世界和平
的稳定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联邦德国政治体制的设计同时也是借鉴魏玛宪政教训的结果。《基本法》的制订者们认可西方民主自由原则,“在1948-1949年制宪议会准备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反复讨论中,‘魏玛教训’扮演了重要角色”[21](第141页)。
战后联邦德国民主政体的最大特点是使议会权力和作用处于中心优势地位,避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双元首制”的重大体制性缺陷;在行政权方面实施了“总理原则”,强调联邦政府的内阁性质和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的地位,赋予联邦总理重大实权:包括人事决定权、方针制定权、单独负责权等。《基本法》重新设计了联邦总统的法律地位。从表面上看,联邦总统似乎拥有许多最高权力。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是联邦共和国的代表,与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他有权任免法官、官员、军官。联邦总统颁布大赦令。总统有权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公之于众。总统向联邦议会提名联邦总理,当选者由联邦总统任命。依据联邦总理提名,联邦总统任免联邦政府部长。如果联邦总理的信任案在议会未获通过,联邦总统可根据联邦总理建议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基本法》中总统的权力实际上更多具有象征意义和礼仪性质,是如同英国国王和日本天皇的“虚位总统”。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之。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凡年满40岁,并有联邦议会选举权的德意志人均可以当选;总统任期五年,连选以一次为限。联邦总统不是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也不拥有《基本法》第37条规定的联邦强制权,更无单独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得以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它联邦法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弹劾。联邦宪法法院如认定联邦总统故意违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它联邦法律,得宣告其解职。弹劾程序开始后,联邦宪法院得以临时命令决定停止其行使职权。
宪法所赋予的总统权力大多不能单独行使。比如联邦总统有权签署法律和法令,但只能签署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法律,并且还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联邦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总统有权提名总理人选,但无权决定总理人选,因为他提名的人必须得到联邦议院的表决通过;总统有权任免联邦部长,但只能任命联邦总理推荐的部长及免去被联邦总理撤换的部长等。在特定的条件下联邦总统可对议会进行制约:如在政府危机时他可应总理的请求,宣布解散联邦议院;也可以应总理的请求并在联邦参议院的参加下宣布立法紧急状态,但出发点不是实现行政权力的总统和总理共享,而是起协调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民主政体。
“波恩再不是魏玛”,联邦德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这是德国百年来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大进展。
二战后,西方盟国对德国西占区实行了一场强制性的
民主化改造,内容包括“非纳粹化”、“经济民主化”、“政
治民主化”和思想上的民主“再教育”等各个方面,涉及
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为德国民主社
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促使了
德意志人民对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深刻的内省和反思,消
除了积淀在社会深层的消极因素,同时发扬光大了历史文
化中潜藏的民主自由观念,同外部强制性的民主化改造实
现了良性互动,最终促成了德国社会的根本转变。
德国西占区的民主化改造,是德国史和世界史、同时
也是国际关系学和政治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深入细
致地考察和研究这一问题,无疑会对研究德国与世界和平
的稳定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011-05-01 · 知道合伙人时尚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从60年代中期开始,西德与西方其他国家一样,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学生运动。学生运动的矛头直指德国纳粹历史及其在西德的残余势力。从此以后,联邦德国的政治空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清算纳粹历史的进程在一步步深入。在学生运动的支持下,以勃兰特为首的社会民主党联合自由民主党于1969年上台执政。1970年12月7日勃兰特在华沙犹太人纪念碑前下跪的一幕,成为战后德国人彻底忏悔纳粹历史的最经典象征。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