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市郊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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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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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 知识全面的吐槽小公举
无聊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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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个区的拆迁赔偿标准都有所不同,具体标准价格如下:
黄浦区
A 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 10500元/m2 20%
B 陆家浜路以北至区域A以南地区 8010元/m2 20%
C 区域B以南地区 8450元/m2 20%
卢湾区 本规定自2004年3月23日起施行(2004年3月23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仍适用原规定)
一 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北 7550元/m2 /
二 徐家汇路、肇家浜路以南 6105元/m2 /

徐汇区。
A 华山路以东、肇家浜路以北 7600元/m2 /
B 华山路以西、肇家浜路以南、凯旋路以东、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北 5400元/m2 /
C 凯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一路、中山南二路以南、龙华港以北、沪闵路西北 4400元/m2 /
D 龙华港以南、沪闵路东南、淀浦河以北 3700元/m2 /
E 淀浦河以南 2800元/m2 /

长宁区
一 中山西路以东 6123元/m2 20%
二 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 6008元/m2 20%
三 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 5273元/m2 20%
四 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 5260元/m2 20%

静安区
A 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 7700元/m2 /
B 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 6300元/m2 /
C 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 5700元/m2 /
普陀区 适用于2004年上半年、下半年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A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5330元/m2 /
B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 4800元/m2 /
C 真如镇、长征镇 4160元/m2 /
D 桃浦镇 3240元/m2 /

闸北区
A 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 5130元/m2 /
B 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 4600元/m2 /
C 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 4320元/m2 /
D 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区交界处 3980元/m2 /

虹口区
A 东至大连路、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北至周家嘴路、向北折入溧阳路、四平路、曲阳路、向西折入大连西路,西至东江湾路、宝山路、沿虹口、闸北区界线至苏州河边,南沿黄浦江、苏州河 5953元/m2 25%
B 区域A以外、内环线以南 5309元/m2 25%
C 内环线以北 4452元/m2 25%

杨浦区
3A 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 4750元/m2 25%
3B 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 4500元/m2 25%
4A 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 4700元/m2 25%
4B 除上述外的杨浦区其他区域 4200元/m2 25%
szoghge79522
2015-08-15 · TA获得超过173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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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分;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单位负责拆迁房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
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
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
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
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
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
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
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
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
定。
第十三条、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
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
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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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醋IPfg5
2013-10-22 · 超过6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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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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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妙还灿烂的小喵a
2019-04-2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绝妙还灿烂的小喵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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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用土地的如何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法律依据】
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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