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的题目
1.我某企业向德国出口彩色电视机一批,于8月1日向德国客户发盘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500欧元FOB深圳,5日内复到有效。德国客户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当日立...
1.我某企业向德国出口彩色电视机一批,于8月1日向德国客户发盘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500欧元FOB深圳,5日内复到有效。德国客户于8月8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当日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着手备货。8月10日,德国客户又来电称其8月8日的接受超出我方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因此认为合同未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请问德国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展开
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展开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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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德国客户的做法不合理,对于逾期接受这个问题,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课本里对逾期接受最后一句话是“逾期接受是否有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所以德国客户做法不合理。
2.我方这么做不可以,分批装运的执行应以运输合同为标准。买卖双方一旦月底了分批装运条款,则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2.我方这么做不可以,分批装运的执行应以运输合同为标准。买卖双方一旦月底了分批装运条款,则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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