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怎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根据法律予以没收,公职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职人员
所得均收缴,且公职人员经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有个人经营行为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等,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款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根据法律予以没收,公职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