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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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短期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规定为三年。因此,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侵权损害,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时限。对于《民法总则》施行时,已经届满一年诉讼时效的人身侵权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一年诉讼时效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并不是所有侵权纠纷都统一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专利法》等民事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不一致的,仍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诉讼时效便丧失胜诉权,所享有的债权成为自然之债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建议大家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如协商无果,应尽快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2017年10月1日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韩晓柒系列361
2013-10-30 · TA获得超过23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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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应当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关。学界通说一般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第三,便利法院的审理工作。第四,保护债务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发生的、难以澄清的事件而被提出履行债务的以前。只有确保权利人和义务人合理明确的语气,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权利人才不是一种无法预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损害,对于义务人才不是一种名义上享有但却无法正确把握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必须表现出较高的确定性,以便指引当事人调整行为和安排生活。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我国即采用此种方式。所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已经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是一种确定的主观状态;而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虽然权利人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是从他所处的环境来看,他已经具备了从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条件,只是由于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这是一种推定的主观状态。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所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是指行使权利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至于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则在所不问。就这两种方式而言,应当说各有利弊。按照主观标准,有时虽然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是由于客观上或法律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权利,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权利人虽然明知权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权人究竟是谁,显然无从行使权利。若此时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侵夺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在于纵容义务的不履行及规避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客观标准,有时权利行使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权利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起算显然对权利人过于严苛。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权利行使的时间?衷震律师认为,应区别具体情形,从权利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尽量做出对权利人有利的解释。具体来说,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有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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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杰杰
2017-05-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博爱杰杰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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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27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在纪委监察局工作,曾在国家机关从事了30年公务员。电话18140040318;QQ群4492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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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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