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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名(或都护府)古名今地大致范围所辖郡国司州洛阳河南洛阳东北陕西中部,河南西部、北部,山西西南部京兆尹(12个县) 左冯翊(13) 右扶风(15)弘农郡(9) 河内郡(18) 河南郡(21)河东郡(20)冀州鄗县河北柏乡县北河北中南部魏郡(15) 钜鹿郡(15) 渤海郡(8)常山国(13) 中山国(13) 安平国(13)河间国(11) 清河国(11) 赵国(5)幽州蓟县北京市河北北部,辽宁大部、朝鲜半岛北部涿郡(7) 代郡(11) 上谷尹(8)渔阳郡(9) 右北平郡(4) 辽西郡(5)辽东郡(11)玄菟郡(6) 乐浪郡(18)广阳郡(5) 辽东属国(6)并州晋阳山西太原西南山西中部、北部、陕西、宁夏、蒙古的一部太原郡(16) 上党郡(13) 西河郡(13)五原郡(10) 云中郡(11) 定襄郡(5)雁门郡(14) 朔方郡(6) 上郡(10)凉州陇县甘肃清水北甘肃及宁夏大部陇西郡(11) 汉阳郡(13) 武都郡(7)金城郡(10) 安定郡(8) 北地郡(6)武威郡(14) 张掖郡(8) 酒泉郡(9)敦煌郡(6) 张掖属国(5)居延属国(1)益州雒县四川广汉四川、云南大部,广东、陕西一部分汉中郡(9) 巴郡(14) 广汉郡(11)蜀郡(11) 犍为郡(9) 牂牁郡(16)越巂郡(14) 益州郡(17) 永昌郡(8)广汉属国(3) 犍为属国(2)交州龙编越南河内东广东、广西南部等地区南海郡(7) 郁林郡(11) 苍梧郡(11)交阯郡(12) 合浦郡(5) 九真郡(5)日南郡(5)荆州汉寿湖南常德市东北湖北、湖南二省及陕西、河南、贵州、广东的一部分南阳郡(37) 南郡(17) 江夏郡(14)零陵郡(13) 武陵郡(12) 桂阳郡(11)长沙郡(13)扬州历阳、寿春、合肥安徽和县、安徽寿县、安徽合肥西北江西、福建、浙江三省及江苏、安徽南部九江郡(14) 丹阳郡(16) 豫章郡(21)吴郡(13) 会稽郡(14) 庐江郡(14)豫州谯县安徽亳县河南东部、安徽西部颍川郡(17) 汝南郡(37) 梁国(8)沛国(21) 陈国(9) 鲁国(6)徐州郯县山东郯城江苏北部、山东东南部东海郡(13) 广陵郡(11) 琅邪国(13)彭城国(8) 下邳国(17)青州临淄山东淄博市山东北部平原郡(9) 东莱郡(13) 济南国(10)乐安国(9) 北海国(18) 齐国(6)兖州昌邑山东金乡西北山东西南部、河南东北部陈留郡(17) 陈郡(15) 泰山郡(12)山阳郡(10) 济阴郡(11) 东平国(7)任城国(3) 济北国(5)西域都护府它乾、柳中新疆新和县、鄯善县境内同西汉 注:东汉兴平元年(汉献帝年号公元194年)汉献帝分凉州和三辅地区置雍州。辖郡九。治所长安,在今陕西西安西北偏西。辖境相当于今陕西中部、甘肃东南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及青海黄河以南的一部分。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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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全国划分为13个州,每个州下面还有郡与封国,郡下面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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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年,地方多事。灵帝中平五年(189年),朝廷选重臣出任刺史,称州牧,掌一州军民。州从监察区变为行政区。至此,中国地方行政由原本的郡县两级制度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十三个州部为:司隶校尉部(治雒阳)、徐州刺史部(治郯县)、青州刺史部(治临淄)、豫州刺史部(治谯县)、冀州刺史部(治高邑)、并州刺史部(治晋阳)、幽州刺史部(治蓟县)、兖州刺史部(治昌邑)、凉州刺史部(治陇县)、益州刺史部(治雒县)、荆州刺史部(治汉寿)、扬州刺史部(治历阳)和交州刺史部(治龙编)。献帝兴平元年(194年),又分凉州置雍州刺史部。则至汉亡,全国有十四州。
十三个州部为:司隶校尉部(治雒阳)、徐州刺史部(治郯县)、青州刺史部(治临淄)、豫州刺史部(治谯县)、冀州刺史部(治高邑)、并州刺史部(治晋阳)、幽州刺史部(治蓟县)、兖州刺史部(治昌邑)、凉州刺史部(治陇县)、益州刺史部(治雒县)、荆州刺史部(治汉寿)、扬州刺史部(治历阳)和交州刺史部(治龙编)。献帝兴平元年(194年),又分凉州置雍州刺史部。则至汉亡,全国有十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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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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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秦始皇把全国划分为36郡,下设县,长官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史称郡县制度。
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县制度本质上是以中央任命地方官员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政治是其重要特征。隋唐以后,郡改为州,后又增加了省这一行政级别,但是郡县制度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秦至清实行的都是郡县制度。这一点,当时的人也承认的。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曾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1]而同一时期的顾炎武明确指出,郡县制发展到清朝,已经百弊丛生,需要变革。他说:“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 又说:“方今郡县之敝已极,而无圣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贫,中国之所以日弱而益趋于乱也。”[2]暂且不管他们的是非,从上述议论可以看出,古代对封建与郡县存在的历史阶段是有共同认识的。
晚清思想家黄遵宪在《南学会第一、二次讲义》中说:“自周以前,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封建之世。……自秦以后,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郡县之世。”[2](P404-405)近代学者吕思勉也曾进行总结:“中国之历史,犹是分立之时长,统一之时短也。分立之世,谓之封建,统一之时,号称郡县,为治史者习用之名。”[3]
从以上议论可知,郡县制度从秦始皇到清末存在了两千年,这个时代也可称为郡县时代。群县时代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时代的代名词。
[1]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页。
[2] 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郡县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页。
[3]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秦始皇把全国划分为36郡,下设县,长官郡守、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史称郡县制度。
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县制度本质上是以中央任命地方官员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政治是其重要特征。隋唐以后,郡改为州,后又增加了省这一行政级别,但是郡县制度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秦至清实行的都是郡县制度。这一点,当时的人也承认的。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曾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1]而同一时期的顾炎武明确指出,郡县制发展到清朝,已经百弊丛生,需要变革。他说:“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 又说:“方今郡县之敝已极,而无圣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贫,中国之所以日弱而益趋于乱也。”[2]暂且不管他们的是非,从上述议论可以看出,古代对封建与郡县存在的历史阶段是有共同认识的。
晚清思想家黄遵宪在《南学会第一、二次讲义》中说:“自周以前,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封建之世。……自秦以后,国不一国,要之可名之为郡县之世。”[2](P404-405)近代学者吕思勉也曾进行总结:“中国之历史,犹是分立之时长,统一之时短也。分立之世,谓之封建,统一之时,号称郡县,为治史者习用之名。”[3]
从以上议论可知,郡县制度从秦始皇到清末存在了两千年,这个时代也可称为郡县时代。群县时代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时代的代名词。
[1]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页。
[2] 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郡县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页。
[3]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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