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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建设项目评估程序是指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一般性步骤,是建设项目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的、对某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路径,是自着手进行某一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开始直至评估工作完成为止的前后联系的
建设项目评估程序是指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一般性步骤,是建设项目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的、对某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路径,是自着手进行某一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开始直至评估工作完成为止的前后联系的工作环节。项目评估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其内容包括:
一、受理评估
政府投资决策(审批)部门或金融机构收到投资者(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或借款意向书(申请书)后,政府决策(审批)部门(计划部门等有权机构)或金融机构应当对似建项目作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有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若达到受理条件,则应当作出明确的受理评估答复。其受理评估的条件包括:
(一)政府投资决策(审批)机构的受理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是属于本机构决策(审批)的项目:确定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是否属于本机构决策的原则是本机构是否是拟建项目的投资者(包括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定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是否属于本机构审批的原则是拟审批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范围,若本级审批机构不具备审批资格,则应当逐级上报,直至达到具备相应的审批权限的审批机构为止。2、建设项目应当是达到评估条件的项目:无论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还是建设项目审批,并非所有报送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评估,各地区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在投资决策或投资审批过程中哪些项目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1)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密集度(指本地区平均每年上马的建设项目数);(2)本地区每年报送的建设项目布局情况;(3)评估机构(决策、审批机构)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力的投资规模起点;(4)评估机构(决策、审批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人员配备力量所能够完成的项目评估任务量。
(二)金融机构的受理条件:1、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单位)拟已向本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意向表达,并向本机构提供了相应的评估前资料: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建设单位)提出的贷款申请或贷款意向表达后,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有可能提供贷款的意向。若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贷款的任何可能性,则不予受理;反之,若本金融机构初步认为建设项目有可能具有较好的前景,本金融机构亦具备相应的放款条件(如具备放款资金实力),则应当予以受理。当然,若金融机构是纯粹开展金融咨询服务(包括金融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有偿金融咨询服务或金融机构无偿为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3),则只要具备评估所需的能力即可以受理委托4。2、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达到评估标准:金融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或金融援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评估能力决定是否受理评估;而在建设项目放款决策中则应当确定评估的具体标准。决定评估标准的因素包括:(1)本金融机构预计当年能够接受的向其放款的建设项目的数量;(2)本金融机构当年能够接受向其放款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放款规模;(3)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评估项目)其申请借款额在本机构的年度放款规模以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放款规模中的比重或重要性;(4)本金融机构从事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人力配备情况。根据以上因素及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把是否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评估的一般标准(评估线)确定为:以1995年不变价格计算的申请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评估工作,而申请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则只须进行贷前调查(根据项目大小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进行简单的测算和评价)。当然,这一评估线是刚性的,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咨询机构的受理条件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投资咨询的有偿服务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如具有法人地位的投资咨询公司)和非法人机构(如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资咨询机构)。其评估受理条件为:1、已经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程序应当完成的全部工作。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非本投资咨询机构所完成。3、本投资咨询机构具备足够的评估力量(包括调查、考察的资金力量和人才力量;评估所需的设备;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评估人员等)。4、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定范围。
二、成立评估小组
政府投资决策(审批)机构、金融机构或投资咨询机构受理建设项目评估之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并明确评估小组的工作目标及责任。
(一)评估小组的组建原则
评估小组的组建原则是受理评估的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审批机构、建设项目放款机构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独立原则:是指每个准备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建立独立的评估小组的原则。其含义是:(1)建设项目评估小组与其它机构以及受理评估的机构内部其它各部门或工作方面之间保持独立,不应当接受非评估小组领导的个人意志(如银行评估小组不得受其行长直接领导、授意等),以便于评估小组独立开展工作,对评估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受理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各评估项目应当成立各自独立的评估小组,各小组之间在人员安排、工作开展方面应当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2、配比原则:是指评估小组的整体评估力量应当与评估项目投资(贷款)规模和工作难度相匹配的原则。一般而言,评估项目投资规模、贷款规模越大,工作难度越大,评估小组整体评估力量配备也应当越强;反之亦然。所谓整体评估力量是指,评估小组具有的在评估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建设项目评估人员的安排应当以整体评估力量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单个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为标准。
(二)评估人员的资格
国家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估人员的职称制度,规定具备一定职称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评估工作、担任相应的评估职务。评估人员的职称可以规定为:1、评估员;2、助理评估师;3、评估师;4、高级评估师。评估人员应当在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授以相应职称或聘任相应的职务。
获得各级职称的评估人员的任职内容为:1、评估员:(1)开展或协助开展调查;(2)收集、整理或协助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评估的数据、资料;(3)协助进行单项数据的计算(4)协助助理评估师的工作。2、助理评估师:(1)协助评估师开展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2)协助评估师进行评估数据的计算、分析、论证或评价工作;(3)协助编写《建设项目评估报告》。3、评估师:(1)独立进行建设项目评估工作;(2)主持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3)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建设项目评估的各项工作。4、高级评估师:(1)独立进行建设项目的全部评估工作;(2)独立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3)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全面领导评估工作;(4)负责进行建设项目评估的全面质量管理;(5)组织建设项目库和项目评估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三)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权利及其责任
1、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权利:(1)拒绝上级机构、政府机构及其领导授意进行不实评估的权利;(2)要求投资者(建设单位)报送或配合评估人员查阅与评估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的权利;(3)在评估人员认为有关人员报送的数据、资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时进行纠正的权利;(4)查阅有关政府机构、财政税务机构的制度、政策的权利;(5)对评估项目相关问题的实地调查权;(6)对评估结论的解释权;(7)享受评估津贴的权利;
2、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责任:(1)评估小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2)评估人员应当诚实敬业,恪守职责,秉公守法;不得避苦偷懒,不查实证;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严格对评估工作负责。
三、建立评估目标、制定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评估小组成立后,应当由评估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对评估项目进行初步研究,建立评估目标,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开展评估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评估目标
评估目标是评估小组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评估目标包括终极目标和分解目标。终极目标是指能够满足评估项目投资决策要求的评估结论,是建设项目评估的最终目标。不过,确定建设项目评估结论是分层次的,决定评估小组在何种层次上对评项目作出有效的评估结论的依据是:1、投资决策或放款决策对评估深度的要求: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或建设项目投资放款决策对建设项目深度要求越高,则评估结论就应当在越深的层次上作出。2、工作难度:在建设项目评估中,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程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前的工作程度都直接影响着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难度。评估工作难度越大,评估结论就越难作出。因此,评估也就应当在越深的层次上进行。
分解目标是指为达到评估终极目标而设置的中介目标。分解目标是通向终极目标的现实途径,其实质是向各评估人员分配的工作任务。因此,分解目标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设置。并且,分解目标应当分解到评估小组各成员,以便各成员根据其工作目标协调行动。确定分解目标的原则除(1)、投资决策或放款决策对评估深度要求;和(2)、评估工作难度外,还应当包括:(3)、人力及技术力量:人员越多,技术力量越强,分解目标就越细;(4)、评估时间:限定的评估时间越短,分解目标就越大。
(二)制定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评估小组在建立起明确的评估目标后,应当在评估小组组长的主持下,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评估进度控制。
评估进度控制是保证建设项目评估工作按时完成的有效方法,评估小组应当首先在评估终极目标和分解目标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总时间段,然后对总时间段按工作内容分配时间分段,并分配至各评估人员。每一个评估人员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通过工作进度控制,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评估报告》,为投资决策(审批)或放款决策赢得时间。
四、开展两查工作
两查工作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和建设项目调查工作。
(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评估工作是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建设项目评估实际上就是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的。建设项目评估人员通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取有关基本信息,并对可行性研究工作做得不足的方面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开展下一步的评估工作,即调查工作。
(二)建设项目调查工作: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的基础上,建设项目评估人员应当进一步开展建设项目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资料,并进一步加工整理,作为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五、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
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评估的核心内容,是根据调查形成的数据资料进行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项目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上的运用。评估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分工协作完成对评估项目的数据指标的计算和分析,进行深入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六、编写《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对评估项目进行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书面材料。实际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过程与建设项目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过程总体上是同一过程,《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内容就是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内容,整理后的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就实际地形成了《建设项目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应当由具备相当任职资格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小组组长应当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评估程序是指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一般性步骤,是建设项目评估人员应当遵循的、对某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路径,是自着手进行某一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开始直至评估工作完成为止的前后联系的工作环节。项目评估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其内容包括:
一、受理评估
政府投资决策(审批)部门或金融机构收到投资者(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或借款意向书(申请书)后,政府决策(审批)部门(计划部门等有权机构)或金融机构应当对似建项目作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有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若达到受理条件,则应当作出明确的受理评估答复。其受理评估的条件包括:
(一)政府投资决策(审批)机构的受理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是属于本机构决策(审批)的项目:确定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是否属于本机构决策的原则是本机构是否是拟建项目的投资者(包括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定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是否属于本机构审批的原则是拟审批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范围,若本级审批机构不具备审批资格,则应当逐级上报,直至达到具备相应的审批权限的审批机构为止。2、建设项目应当是达到评估条件的项目:无论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还是建设项目审批,并非所有报送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评估,各地区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在投资决策或投资审批过程中哪些项目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1)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密集度(指本地区平均每年上马的建设项目数);(2)本地区每年报送的建设项目布局情况;(3)评估机构(决策、审批机构)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力的投资规模起点;(4)评估机构(决策、审批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人员配备力量所能够完成的项目评估任务量。
(二)金融机构的受理条件:1、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单位)拟已向本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意向表达,并向本机构提供了相应的评估前资料: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建设单位)提出的贷款申请或贷款意向表达后,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有可能提供贷款的意向。若本金融机构没有提供贷款的任何可能性,则不予受理;反之,若本金融机构初步认为建设项目有可能具有较好的前景,本金融机构亦具备相应的放款条件(如具备放款资金实力),则应当予以受理。当然,若金融机构是纯粹开展金融咨询服务(包括金融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有偿金融咨询服务或金融机构无偿为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3),则只要具备评估所需的能力即可以受理委托4。2、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达到评估标准:金融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或金融援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评估能力决定是否受理评估;而在建设项目放款决策中则应当确定评估的具体标准。决定评估标准的因素包括:(1)本金融机构预计当年能够接受的向其放款的建设项目的数量;(2)本金融机构当年能够接受向其放款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放款规模;(3)所收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指向的拟建项目(评估项目)其申请借款额在本机构的年度放款规模以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放款规模中的比重或重要性;(4)本金融机构从事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人力配备情况。根据以上因素及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把是否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评估的一般标准(评估线)确定为:以1995年不变价格计算的申请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评估工作,而申请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则只须进行贷前调查(根据项目大小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进行简单的测算和评价)。当然,这一评估线是刚性的,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咨询机构的受理条件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投资咨询的有偿服务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如具有法人地位的投资咨询公司)和非法人机构(如金融机构内部的投资咨询机构)。其评估受理条件为:1、已经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程序应当完成的全部工作。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非本投资咨询机构所完成。3、本投资咨询机构具备足够的评估力量(包括调查、考察的资金力量和人才力量;评估所需的设备;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评估人员等)。4、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定范围。
二、成立评估小组
政府投资决策(审批)机构、金融机构或投资咨询机构受理建设项目评估之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并明确评估小组的工作目标及责任。
(一)评估小组的组建原则
评估小组的组建原则是受理评估的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审批机构、建设项目放款机构和项目评估咨询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独立原则:是指每个准备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建立独立的评估小组的原则。其含义是:(1)建设项目评估小组与其它机构以及受理评估的机构内部其它各部门或工作方面之间保持独立,不应当接受非评估小组领导的个人意志(如银行评估小组不得受其行长直接领导、授意等),以便于评估小组独立开展工作,对评估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受理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各评估项目应当成立各自独立的评估小组,各小组之间在人员安排、工作开展方面应当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2、配比原则:是指评估小组的整体评估力量应当与评估项目投资(贷款)规模和工作难度相匹配的原则。一般而言,评估项目投资规模、贷款规模越大,工作难度越大,评估小组整体评估力量配备也应当越强;反之亦然。所谓整体评估力量是指,评估小组具有的在评估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建设项目评估人员的安排应当以整体评估力量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单个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为标准。
(二)评估人员的资格
国家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估人员的职称制度,规定具备一定职称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评估工作、担任相应的评估职务。评估人员的职称可以规定为:1、评估员;2、助理评估师;3、评估师;4、高级评估师。评估人员应当在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授以相应职称或聘任相应的职务。
获得各级职称的评估人员的任职内容为:1、评估员:(1)开展或协助开展调查;(2)收集、整理或协助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评估的数据、资料;(3)协助进行单项数据的计算(4)协助助理评估师的工作。2、助理评估师:(1)协助评估师开展评估资料收集、整理工作;(2)协助评估师进行评估数据的计算、分析、论证或评价工作;(3)协助编写《建设项目评估报告》。3、评估师:(1)独立进行建设项目评估工作;(2)主持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3)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建设项目评估的各项工作。4、高级评估师:(1)独立进行建设项目的全部评估工作;(2)独立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3)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全面领导评估工作;(4)负责进行建设项目评估的全面质量管理;(5)组织建设项目库和项目评估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三)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权利及其责任
1、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权利:(1)拒绝上级机构、政府机构及其领导授意进行不实评估的权利;(2)要求投资者(建设单位)报送或配合评估人员查阅与评估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的权利;(3)在评估人员认为有关人员报送的数据、资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时进行纠正的权利;(4)查阅有关政府机构、财政税务机构的制度、政策的权利;(5)对评估项目相关问题的实地调查权;(6)对评估结论的解释权;(7)享受评估津贴的权利;
2、评估小组及评估人员的责任:(1)评估小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2)评估人员应当诚实敬业,恪守职责,秉公守法;不得避苦偷懒,不查实证;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严格对评估工作负责。
三、建立评估目标、制定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评估小组成立后,应当由评估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对评估项目进行初步研究,建立评估目标,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开展评估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评估目标
评估目标是评估小组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预期要达到的目的。评估目标包括终极目标和分解目标。终极目标是指能够满足评估项目投资决策要求的评估结论,是建设项目评估的最终目标。不过,确定建设项目评估结论是分层次的,决定评估小组在何种层次上对评项目作出有效的评估结论的依据是:1、投资决策或放款决策对评估深度的要求: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或建设项目投资放款决策对建设项目深度要求越高,则评估结论就应当在越深的层次上作出。2、工作难度:在建设项目评估中,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程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前的工作程度都直接影响着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难度。评估工作难度越大,评估结论就越难作出。因此,评估也就应当在越深的层次上进行。
分解目标是指为达到评估终极目标而设置的中介目标。分解目标是通向终极目标的现实途径,其实质是向各评估人员分配的工作任务。因此,分解目标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设置。并且,分解目标应当分解到评估小组各成员,以便各成员根据其工作目标协调行动。确定分解目标的原则除(1)、投资决策或放款决策对评估深度要求;和(2)、评估工作难度外,还应当包括:(3)、人力及技术力量:人员越多,技术力量越强,分解目标就越细;(4)、评估时间:限定的评估时间越短,分解目标就越大。
(二)制定工作计划
建设项目评估小组在建立起明确的评估目标后,应当在评估小组组长的主持下,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评估进度控制。
评估进度控制是保证建设项目评估工作按时完成的有效方法,评估小组应当首先在评估终极目标和分解目标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总时间段,然后对总时间段按工作内容分配时间分段,并分配至各评估人员。每一个评估人员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通过工作进度控制,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评估报告》,为投资决策(审批)或放款决策赢得时间。
四、开展两查工作
两查工作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和建设项目调查工作。
(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评估工作是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建设项目评估实际上就是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的。建设项目评估人员通过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取有关基本信息,并对可行性研究工作做得不足的方面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开展下一步的评估工作,即调查工作。
(二)建设项目调查工作: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的基础上,建设项目评估人员应当进一步开展建设项目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的数据资料,并进一步加工整理,作为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五、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
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评估的核心内容,是根据调查形成的数据资料进行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项目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上的运用。评估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分工协作完成对评估项目的数据指标的计算和分析,进行深入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六、编写《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对评估项目进行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书面材料。实际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过程与建设项目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工作过程总体上是同一过程,《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内容就是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的内容,整理后的计算、分析、论证和评价就实际地形成了《建设项目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写应当由具备相当任职资格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小组组长应当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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