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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刘随某旅行社赴海南参加旅游活动,下榻在旅行社安排的一家星级宾馆。行程的最后一天是自由活动,小刘便去海边游泳。12点多钟,当他回到宾馆住房时,发现自己的行李被放... 案例分析:小刘随某旅行社赴海南参加旅游活动,下榻在旅行社安排的一家星级宾馆。行程的最后一天是自由活动,小刘便去海边游泳。12点多钟,当他回到宾馆住房时,发现自己的行李被放在房间的门外,清点行李时又发现数码相机不见了,遂与宾馆的工作人员交涉。
宾馆工作人员称该房间预订至中午12点,12点之后并没有续订,由于无法联系旅行社相关人员,便将游客小刘的行李拿出房间并放置在房门外,但整个过程并没有见到数码相机。小刘强调,事发之前没有人通知他房间预订至12点,并强调他回宾馆身着泳装想进入房间更换衣物,宾馆工作人员不同意;经争辩方允许进入房间,但只给他10分钟时间更换衣物。事后,小刘要求旅行社承担相机丢失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称:事实上,在游客入住宾馆时就已经通知了游客离店时间,并非像小刘所说,所以旅行社没有责任。经查,游客入住宾馆时,导游员已明确告知客房可使用至中午12点。

问题: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评析,指出谁应该为相机丢失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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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_ng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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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在这起相机丢失的案件中,首先,应查明旅客的相机是在宾馆内遗失还是在宾馆外遗失。若在宾馆内遗失,则由宾馆负起法律责任。首先宾馆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宾馆并没有履行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旅客在宾馆享有隐私权,除非火灾等紧急情况,酒店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旅客的房间。再者,酒店有维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旅客在酒店住宿,随身携带有一定财物。宾馆在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同时,有保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旅客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宾馆,宾馆对旅客的行李就有保管义务,不能随便扔在房间外。在联系不到旅客的情况下,宾馆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尽到“附属义务”,采取一切足以防止物品丢失的措施,妥善保管,等待旅客回来,而不是简单地将旅客的行李放在外面。综上所述,宾馆为旅客相机的丢失负法律责任。
(2)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十分强调对旅客隐私权的尊重,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对饭店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对饭店债务关系中就有详细地说明。而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对于旅客的财物在饭店灭失,饭店承担责任的依据、范围、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处理纠纷造成了困难。旅客的物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宾馆管理的重点,本案折射出宾馆管理上的漏洞。宾馆对旅客财产显得漠不关心,旅客回来虽然晚了一点,有违约之嫌,但宾馆将游客的行李存放在前台或者其他安全的地方,也是举手之劳,关键是缺乏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职业道德,是每个从事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学习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是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提高人员素质。了解社会主义事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深刻理解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自觉进行职业道德修养,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具良好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人。要在今后工作当中,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牢固树立起来、自觉践行开来,一定要模范带头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自己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实践工作生活中去,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作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身作则,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要在职工队伍中形成见荣而为、遇耻而拒的良好风尚;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以一流的标准创一流的业绩,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在酒店实习半年,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旅客在入住酒店时,出于自己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保护,应该先了解清楚酒店的规定,如案例中的退房时间。旅客在退房当日要外出不方便携带行李的话,可把行李打包好寄存在酒店;或者,返回时仍须要保用酒店的设施,便可向酒店申请延迟退房。在了解酒店的规定后,做出相应的措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人身财产的损失。不只是在酒店,在整个旅游过程中也是如此,更要将这样的理念深入到生活当中。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7082027
2011-05-08 · TA获得超过44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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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游客入住宾馆时,导游员已明确告知客房可使用至中午12点,责任应该由小刘自己承担。旅行社也许会负责一小部分责任。
追问
请准确回答!
追答
上面的回答挺好的,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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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敏
2011-05-08 · TA获得超过4182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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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应由宾馆承担小刘的数码相机的损失。
理由:这个事件,可以认定为: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
小刘是过期取取走自己的物品的情况。但是,数码相机在宾馆内,宾馆方应负有后合同义务,不能将它随便放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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