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的GP和LP的责任划分问题 50
1、基金公司(包括私募基金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可以作有限合伙中的LP吗,也就是有限合伙人。
2、假如有限合伙中就两个主体,一个gp和一个LP,两者可否协商一致,LP也参与管理并承担大部分风险,LP若认可,这是否与理论上LP只负责出资的冲突,这样协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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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1、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二、普通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