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问:一个人同时兼了两个...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问:一个人同时兼了两个企业的董事,又因个人责任导致上述一个企业的破产,那么他在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被法定解职吗?
没学过公司法的朋友请别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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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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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出任董、监、高,因此当其在一个公司出任董事,对该公司破产有个人责任,则不再符合担任董事的条件,即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匿名用户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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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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