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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201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寅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息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外地居民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1万元。已知: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正确答案】:(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②销售收入×5%0=(4500+300)×5%0=24(万元)业务招待费×60%=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③新产品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限额=50÷100%×6%3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⑥工商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2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⑧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1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属于免税收入。⑨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寅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息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外地居民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1万元。已知: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正确答案】:(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②销售收入×5%0=(4500+300)×5%0=24(万元)业务招待费×60%=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③新产品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限额=50÷100%×6%30(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⑥工商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2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⑧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1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属于免税收入。⑨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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