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大侠帮我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非常感谢! 甲将一处商业用房的经营权出租给乙,甲乙签订租赁协议,其
明确规定不得私自转租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在乙经营期间又私自转租给丙,丙经营一段时间又私自转租给丁。这期间甲皆不知晓。后来甲乙丙丁聚到一处商量两件事,一是甲乙自愿解除合同,...
明确规定不得私自转租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在乙经营期间又私自转租给丙,丙经营一段时间又私自转租给丁。这期间甲皆不知晓。后来甲乙丙丁聚到一处商量两件事,一是甲乙自愿解除合同,二是乙丙推荐丁继续经营管理。甲没做明确意思表示,既不同意与之签合同也不反对丁事实的继续经营。而过了一个月后甲以丁没有经营权等理由要求其退出经营。由此丁将丙及甲告上法庭。因为丁给付丙了转让款,同时甲也因丁的经营投入而有实际受益。
我很想请问这是什么法律关系?合同无效?事实合同关系?还是分时间段认定,之前甲不知道时认定合同无效,之后知道后成立事实合同?同时或者涉及到追认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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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都是租赁合同关系,几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即使甲不同意乙丙的转租行为,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影响乙丙之间、丙丁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因为甲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后有权收回租赁物,乙丙、丙丁之间的合同履行不能,乙需要向丙、丙需要向丁承担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有效合同不存在追认的问题,甲的同意只会使乙丙、丙丁的合同对甲也产生“不得因转租行为而解除甲乙之间合同”的拘束力,但无论甲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对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拘束力。
甲如果反对乙丙的转租行为,可以在知悉后6个月内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乙丙丁都无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丁遭受的损失应该向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丙承担损失后,可以向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从你的叙述来看,甲的行为是适法的,收回租赁房屋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除非甲丁之间还另有约定。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时起6个月,知情后6个月内不行使视为同意转租,不得再解除合同。甲乙丙丁商议时甲未作表示不能视为同意,只能视为甲此时知悉转租事实,6个月内如果不解除甲乙之间合同,才能视为甲同意转租。
本案,因为丙丁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得到甲的同意,丁只能向丙主张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尚未履行期间的房屋租金、转让费、可取得的预期收入、搬迁费。找甲赔找不着,甲可以问丁,我和你之间有合同关系吗?你和丙之间的合同没经过我同意,你们的合同怎么能约束我?你凭什么让我赔?如果你是丙、丁,以后租房子要找产权人在转租合同上签字同意,承租人跟房主串通,转租后跑路,房主出来“合法”的收回,这种骗局屡见不鲜。
甲如果反对乙丙的转租行为,可以在知悉后6个月内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乙丙丁都无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丁遭受的损失应该向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丙承担损失后,可以向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从你的叙述来看,甲的行为是适法的,收回租赁房屋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除非甲丁之间还另有约定。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时起6个月,知情后6个月内不行使视为同意转租,不得再解除合同。甲乙丙丁商议时甲未作表示不能视为同意,只能视为甲此时知悉转租事实,6个月内如果不解除甲乙之间合同,才能视为甲同意转租。
本案,因为丙丁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得到甲的同意,丁只能向丙主张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尚未履行期间的房屋租金、转让费、可取得的预期收入、搬迁费。找甲赔找不着,甲可以问丁,我和你之间有合同关系吗?你和丙之间的合同没经过我同意,你们的合同怎么能约束我?你凭什么让我赔?如果你是丙、丁,以后租房子要找产权人在转租合同上签字同意,承租人跟房主串通,转租后跑路,房主出来“合法”的收回,这种骗局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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