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如何分割

第一任妻子生育一子后过世,第二任妻子生育一子后离婚,第三任妻子带来一子,现在丈夫过世,三个儿子全跟第三任妻子,家庭现有三套房产,该如何分割?... 第一任妻子生育一子后过世,第二任妻子生育一子后离婚,第三任妻子带来一子,现在丈夫过世,三个儿子全跟第三任妻子,家庭现有三套房产,该如何分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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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enbai
2011-05-11 · TA获得超过6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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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看房子购入时间与三位妻子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还要看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

假设三套房子均为第一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为三任妻子与丈夫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则有关房产应按如下情况分割:
其中先分25%给第一任妻子的孩子;
再将其余75%平均分为两份(即各37.5%),其中一份分给第三任妻子;
再将剩下的37.5%平均分为4份(即各9.375%),第三任妻子和三个孩子各一份。

如上述条件不成立,而需要另行分配。
匿名用户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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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你的案例不具体 只能给你这些作为参考
如果王某的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他的孙子代位继承;
女婿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外孙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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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dc886acdd
2011-05-11 · TA获得超过16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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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房子分别是什么时候买的,是否属于某一个婚姻阶段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总财产中分别划分出丈夫的个人财产和各个妻子的个人财产,以及三个阶段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丈夫个人财产,三个孩子和现任妻子都有第一顺位继承权,平均分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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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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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妻子、三个儿子都有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分割要看几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状况、各人的生活需要等,一般是在平局分割原则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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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连劲冰
2011-05-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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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妻子占总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三个儿子等额分
第二种:复杂情况那就要看三套房的拥有时间,分不同时段用不同的办法,你给的说法太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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