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除了1998年159号文,地方政府、纪委等部门是否还可以制定关于招待费的标准等规定?如果可以,制定的限额是不...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除了1998年159号文,地方政府、纪委等部门是否还可以制定关于招待费的标准等规定?如果可以,制定的限额是不该超过国家规定的2%的吧?可否有依据支持不能超过国家规定2%???急用,在线等,回答满意重赏,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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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乐仔
2011-05-13 · TA获得超过138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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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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