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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经营范围不同,不同的电商网站还需要其他不同的证照,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经营范围不同,不同的电商网站还需要其他不同的证照,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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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林东所说的,这个一百万是不是只是北京这么规定的?其它地方有没有规定。我想知道深圳的法规,问了好多人都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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