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在4s店开发票与国税局开发票有什么区别
没什么区别,都是置购税。
发票金额应该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相同,否则店家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保留好证据材料,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调解不成,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保险理赔是按照发票为依据
新车在购买的时候是20万,发票只开18万,在账面数据上仅是18万才有法律依据的凭证,所以在车出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会以20万为赔偿依据,而是发票价18万作为参考,因此这个弊端非常不好,给消费者感觉是新车没有落地在价格上已经默认打折,而且事故赔偿金额又少。
比如销售顾问说开低发票少交一点保险费用,因为新车保险是与新车发票价格高低相关的;还用购置税来忽悠,说发票价开低,购置税少交,发票价÷1.17*10%算购置税,开低一万则能少交几百元,但是4S店交的税更少。
扩展资料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