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一条法律问题~关于遗产继承

岳群妻子早丧,有两子岳甲和岳乙,均已成年.1983年岳群与李燕结婚,李燕有两女,长女李丙21岁,小学教师.次女李丁10岁,随岳群夫妻生活.1988年,岳群立下遗嘱,他死后... 岳群妻子早丧,有两子岳甲和岳乙,均已成年.1983年岳群与李燕结婚,李燕有两女,长女李丙21岁,小学教师.次女李丁10岁,随岳群夫妻生活.1988年,岳群立下遗嘱,他死后遗产10万元给李燕.1990年,岳甲因病死亡,其妻王红带其子岳晓、岳东跟着岳群夫妇共同生活。此时,岳乙、李丙、李丁均在外地工作。1996年,岳群去看望岳乙,和岳乙在一起意外事故中死亡,难以分辨死亡时间。此时岳乙的妻子石英有六个月的身孕。经查,岳群于1986年购置房屋六间,共200平方米,死亡时有存款50万元。
问:本案岳群的继承人有哪些?遗产如何继承?说明理由(必须说明法律依据)
希望各位帮帮忙解决上面的问题,实在复杂~先谢谢了~!!!
可以分析得详细一点吗?最好可以列举每个继承人所分得的财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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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君情1G
2007-05-18 · TA获得超过21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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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房产于再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岳群与李燕各有一半的产权。现金存款也是一人一半。即岳群死亡时有现金25万元,房产100平方,成为遗产。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由于岳甲先于岳群死亡,其子岳晓,岳东共同代位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只继承属于父亲的那一部分。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岳群与岳乙同时死亡不能分辩先后顺序,法律推断岳群先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四,由于岳群留有一份遗嘱,指定遗产中的10万元由李燕继承。因此岳群的剩余遗产中存款15万元及房产100平方,进行法定继承。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由于王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六,综上,岳群的法定继承人有:李燕,李丁,岳乙,岳晓和岳东,王红,虽然有六个人,但只是分为五份,因为岳晓和岳东两人只占一份。这里李丙不是继承人,因为她与岳群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七,至此,李燕可得25+10+3=38万元现金,100+20=120平方的房产,岳晓和岳东各得现金1.5万元,房产10平方,岳乙和王红和李丁各得现金3万元,房产20平方。
  八,岳乙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石英分得现金1.5万元,房产10平方,剩余的成为岳乙的遗产进行转继承,由石英和胎儿共同继承,再平分,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归石英所有,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钟昊
2007-05-18 · TA获得超过31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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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指定人未成年则由监护人负责监管使用。另外其妻子也有继承权,是夫妻两共同创造的财富的一半。而遗嘱指定人继承的是死去人经过公证处理的个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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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撩
2007-05-18 · TA获得超过621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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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立的遗嘱中,只有关于李燕的部分?没有关于其他人的遗产分配,特别是关于两个继女的部分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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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聆叶
2007-05-18 · TA获得超过2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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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岳甲的两个儿子、老婆王红,石英,李燕,李丁
<br>岳甲比岳群先死,其又有两个儿子,所以可以使用代位继承,不过两人只能挤成一份遗产
<br>王红与公婆同住,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亲生子女一样看待)
<br>岳乙与岳群一起出意外,难分辨死亡先后的话,是无继承人者先死,但两人都有继承人,所以是推定长辈先死,岳乙就成为岳群的另一继承人,然后,由于是遗产分割前死的,所以使用转继承,由石英继承
<br>李燕是其配偶,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br>李丁是继女,因年幼,与岳群有抚养关系,视同直系血亲,也有继承权。
<br>另外,李丙在二人再婚时已成年,又不与他们共同生活所以不存在抚养关系,没继承权。
<br>遗产范围是:3间房屋100平米,存款25万
<br>依遗嘱,李燕得10万,之后,剩下的15万和100平米分为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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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双鱼
2007-05-18 · 超过1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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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涉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问题.
<br><br>首先,岳群作为遗产的资产应是其遗留资产的一半,因为其遗留的资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有25万元及100平米的房产应为李燕资产,而剩余的25万及100平米的房产才应作为遗产分配。
<br><br>其次,李燕对岳群立遗嘱的10万元有继承权。
<br><br>第三,岳群遗留资产除去李燕所有资产及根据其遗嘱继承的财产以外的即15万加上100平米的房产因其没有遗嘱,则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br><br>1、岳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岳甲、岳乙、李丁及王红(丧偶儿媳与岳群、李燕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其遗产(因李丙在岳群与李燕结婚时已成年,且未与二人居住,因此不应在第一顺序继承范围内)。
<br><br>2、因岳甲早于岳群死亡,即根据代位继承相关规定,则应由岳甲的子女岳晓、岳晓代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即岳晓、岳东各继承1该问题涉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问题.
<br><br>首先,岳群作为遗产的资产应是其遗留资产的一半,因为其遗留的资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有25万元及100平米的房产应为李燕资产,而剩余的25万及100平米的房产才应作为遗产分配。
<br><br>其次,李燕对岳群立遗嘱的10万元有继承权。
<br><br>第三,岳群遗留资产除去李燕所有资产及根据其遗嘱继承的财产以外的即15万加上100平米的房产因其没有遗嘱,则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br><br>1、岳群之妻李燕及其子女岳甲、岳乙、李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其遗产,但因岳乙与岳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后顺序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长辈先于晚辈死亡,因此,岳晓、岳东应参与第一顺序分配。
<br><br>2、因岳乙与岳群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二人死亡先后顺序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长辈先于晚辈死亡,因此,应推定为岳群先于岳乙死亡,此处应适用关于转继承的规定,即由有权继承岳乙遗产的妻子石英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br><br>3、因石英有遗腹子,虽然该遗腹子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其份额。
<br><br>综上所述,
<br><br>李燕应分得35万元+100平米房产及继承2.5万元+100/6平米的房产。
<br><br>岳晓、岳东、李丙、李丁、王红及石英(遗腹子)各继承2.5万元+100/6平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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