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领导没签字,我可以正常走人吗? 5
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职员,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我签完字后就收回去了,而且我也没有见到公司代表人签字,合同上说的是一式两份,现实状况是我们个人这里却没有,请问像这种...
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职员,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我签完字后就收回去了,而且我也没有见到公司代表人签字,合同上说的是一式两份,现实状况是我们个人这里却没有,请问像这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现在我在4月27日申请离职,原则上将在5月27日到期,但是从4月27日交上的辞职申请单开始,上面领导却一直都没有签字,我想咨询一下在5月27日我可不可以正常离职?现在有的老职员告诉我,必须在领导签字那天起生效,如果他没有签字,我如果离职的话将扣工资,我们的工资是压一个月的(4月工资在5月30日发放),我怕到时我走后,公司不给我发应得工资.打工者期待您们的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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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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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同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你既然已经签字,证明你已经认可合同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那么是视为有效的,只是你单位的做法有些不妥!
2、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下面的文件说得很清楚,希望你能满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主送略: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2、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下面的文件说得很清楚,希望你能满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主送略: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参考资料: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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