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法则的意义
由此可见,遗传信息并不一定是从DNA单向地流向RNA,RNA携带的遗传信息同样也可以流向DNA。但是DNA和RNA中包含的遗传信息只是单向地流向蛋白质,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蛋白质的信息逆向地流向核酸。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是克里克概括的中心法则(central dogma)的遗传学意义。
任何一种假设都要经受科学事实的检验。反转录酶的发现,使中心法则对关于遗传信息从DNA单向流入RNA做了修改,遗传信息是可以在DNA与RNA之间相互流动的。那么,对于DNA和RNA与蛋白质分子之间的信息流向是否只有核酸向蛋白质分子的单向流动,还是蛋白质分子的信息也可以流向核酸,中心法则仍然肯定前者。可是,病原体朊粒(Prion)的行为曾对中心法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2024-08-05 广告
遗传信息并不一定是从DNA单向地流向RNA,RNA携带的遗传信息同样也可以流向DNA。但是DNA和RNA中包含的遗传信息只是单向地流向蛋白质,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是中心法则的遗传学意义。
早在1909年,伽罗德(A·E·Garrod)在《先天性代谢差错》一书中,就描述了黑尿病基因与尿黑酸氧化酶的关系。以红色面包霉为材料而开创生化遗传学研究的比德尔,1941年与塔特姆一起提出"一个基因一种酶"的假说,认为基因是通过酶来起作用的。
基因(DNA)主要位于细胞核中。如果酶是在细胞核内合成的,问题倒也简单,由基因直接指导酶的合成就是了。可事实却并不如此。
早在40年代,汉墨林和布拉舍就分别发现伞藻和海胆卵细胞在除去细胞核之后,仍然能进行一段时间的蛋白质合成。这说明细胞质能进行蛋白质合成。1955年李托菲尔德(Littlefield)和1959年麦克奎化(K·McQuillen)分别用小鼠和大肠杆菌为材料证明细胞质中的核糖体是蛋白质合成的场所。这样,细胞核内的DNA就必须通过一个"信使"(message)将遗传信息传递到细胞质中去。
1955年,布拉舍用洋葱根尖和变形虫为材料进行实验,他用核糖核酸酶分解细胞中的核糖核酸,蛋白质的合成就停止。而如果再加入从酵母中抽提的RNA,蛋白质的合成就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同年,戈尔德斯坦和普劳特观察到用放射性标记的RNA从细胞核转移到细胞质。因此,人们猜测RNA是DNA与蛋白质合成之间的信使。1961年,雅可布和莫诺正式提出"信使核糖核酸"的术语和概念。1964年马贝克斯从兔的网织红细胞中分离出一种分子量较大而寿命很短的RNA,被认为是mRNA。
早在1947年,法国科学家布瓦旺和旺德雷利就在当年的《实验》杂志上联名发表了一篇论文,讨论DNA、RNA与蛋白质之间可能的信息传递关系。一位不知名的编辑把这篇论文的中心思想理解为DNA制造了RNA,再由RNA制造蛋白质。10年以后,1957年9月,克里克提交给实验生物学会一篇题为"论蛋白质合成"的论文,发表在该学会的论文集第12卷第138页。这篇论文被评价为"遗传学领域最有启发性、思想最解放的论著之一。"在这篇论文中,克里克正式提出遗传信息流的传递方向是DNA→RNA→蛋白质,后来被学者们称为"中心法则"。
生物遗传中心法则最早是由Crick于1958年提出的,用以表示生命遗传信息的流动方向或传递规律。由于当时对转录、翻译、遗传密码、肽链折叠等都还了解不多,在那个时候中心法则带有一定的假设性质。随着生物遗传规律的进一步探索,中心法则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