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平县外国专家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人秘科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系统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建工作;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新闻、信息和部门史志的编写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 机关事业科
负责全县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任免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机关人员计划;负责全县公务员登记、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计划、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计划;拟订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承办干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工作。
负责转业军官安置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协调落实全县转业军官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迁随调亲属子女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转业军官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工作;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核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立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审定工作;管理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手续;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
(五)企业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县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备案手续;管理全县劳动统计信息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按照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负责企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县就业再就业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县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及工人技师评聘工作。
(八)社会保险科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
拟订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划和费率、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上报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上报及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
拟订全县失业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事业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