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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买了一辆大车拉煤(有合同),甲有一辆小汽车,这辆小汽车平常供3人找活使用。一日,乙开车去外地找活结果出了车祸撞了丁,丁被撞成了1级伤残,第一年由外地交警协商...
甲乙丙三人合伙买了一辆大车拉煤(有合同), 甲有一辆小汽车,这辆小汽车平常供3人找活使用。一日,乙开车去外地找活结果出了车祸撞了丁,丁被撞成了1级伤残,第一年由外地交警协商保险公司赔了8万元,第二年,丁向法院起诉了车主甲(甲乙均无钱赔偿),索赔30多万。(因为甲车与某公家单位丙有关,所以丁才起诉要钱)。丙把车过户给了甲,但未注销所属单位。问:丙要不要承担责任?各方责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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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乙承担责任,其他人没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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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甲丙没有连带责任吗?
追答
需要提供乙确实为合伙执行职务,否则,较难让甲和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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