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室内温度国家规定是多少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国家没有响应的法律条例出台,都是以有供暖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以长春市为例: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扩展资料:
其他部分省市供热规定:
1、青岛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吉林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
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住宅”的标准中对室温的规定,全年室内气温保持在16~2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中,对室温的测定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室内面积不足16㎡测室中央一点;16㎡以上但不足30㎡测二点(居室对角线三等分,第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30㎡以上但不足60㎡测三点(居室对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60㎡以上测五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测点离地面高度0.8~1.6m,应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m。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部分城市将室温标准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
2、进入21世纪后制定的供热法规,对室温要求逐步提高。
二、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 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住宅”的标准中对室温的规定,全年室内气温保持在16~2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中,对室温的测定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室内面积不足16㎡测室中央一点;16㎡以上但不足30㎡测二点(居室对角线三等分,第二个等分点作为测点);30㎡以上但不足60㎡测三点(居室对角线四等分,其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60㎡以上测五点(二对角线上梅花设点)。测点离地面高度0.8~1.6m,应离开墙壁和热源不小于0.5m。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部分城市将室温标准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
三、室温标准由≥16℃调高到≥18℃后增加煤耗测算
我国采暖区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部分地区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燃料以煤为主。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平均每年以2亿m2的速度递增。
如果将2005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室内温度由≥16℃调高到≥18℃,按目前每一采暖期每平方米 (哈尔滨36.3kg、长春37.0kg、吉林32.1kg、沈阳27.8kg、大连22.7kg、包头40.9kg、北京40.7kg、天津32.4 kg、太原46.4kg、乌鲁木齐35.8kg)的平均耗煤水平35.2kg计算,当年增加耗煤 203万吨标煤。相当于8089万m2的采暖用煤。
我国正处于飞速城镇化进程中。按照世界银行预测,到2020年新增城镇民用建筑面积将为100~150亿m2。新建建筑中将有70亿m2以上需要采暖。热化率达到40%,集中供热面积将会达到60亿㎡,按照目前的能耗水平,温度由≥16℃调高到≥18℃,当年煤耗增量为483万吨标煤。相当于1.9亿m2供暖用煤。
以供热室温标准由≥16℃调至≥18℃的呼和浩特、银川、兰州三城市为例(煤耗6㎏/m2·月计算),其能耗增量和煤耗增量如下表:
2007年度冬季,三城市总供热面积14459万m2。能耗增量平均为3.21% ,增加煤耗约12万吨标煤。
扩展阅读:
1.
室内温度检测详细内容介绍和检测流程分析
2.
千测教你最正确的室内温度检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