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在1982年开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
2013年5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31个民族团结教育月。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精心策划自治区第31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制定《自治区第31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安排意见》,并上报自治区党委领导,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各地各单位,对教育月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各级党委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的领导,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全力抓,其他领导配合抓”。
扩展资料
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要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第31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最早从1983年开始。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项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扩展资料: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