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问题,急盼高人指点 10
我于去年春节前和老婆离婚,判决如下:孩子归女方;我每年给生活费;双方债务自理。但目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我的房子是婚前买的(按揭还贷),房产证一直没办。而现在去办房产证的话...
我于去年春节前和老婆离婚,判决如下:孩子归女方;我每年给生活费;双方债务自理。但目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我的房子是婚前买的(按揭还贷),房产证一直没办。而现在去办房产证的话办证中心说必须要女方去现场签字确认放弃房产才可以办理。(和老婆吵的很厉害,找她过来签字放弃不现实)。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能走法律途径吗?难道我的房产证就永远办不了了吗?
判决书上没有对房产的处置做出明确的归属,就是双方债务自理,我们以为这样就可以了,结果没想到还这么麻烦。 展开
判决书上没有对房产的处置做出明确的归属,就是双方债务自理,我们以为这样就可以了,结果没想到还这么麻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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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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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离婚判决书》与《生效法律文书》到办证中心办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 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法(民)发[1985]5号 1985年03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城乡建设环保厅(房地产管理局),粮食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
兹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四年十一日十月《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稍加修改后,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亦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各公安分局、县局、派出所,各区、县粮食局、粮食中心店、机关、居民粮油管理所、农村粮食购销站,各房地产管理分局:
近年来,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案件当事人之间因离与不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常不一致,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时,常因另一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原户、粮簿和房屋权状,致使这些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有的当事人因无户、粮关系,影响子女上学,长期购买议价粮、油;有的当事人因得不到房屋权状,不能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为办理这些手续,他们到处奔走,往往无济于事。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关于粮食关系的办理。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转的户口证明及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粮管管所办理粮食分立、转迁手续。当地粮管所应依据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办理,迁出粮食关系;
(二)如一方当事人拒绝给原购粮证,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粮管所办理迁出粮食手续,粮管所据此予以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已迁出人的口粮,在底册上予以注明。
三、关于房屋产权变动
(一)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权状的,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
(二)房管部门在接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达前,一方当事人拒绝交回原权状的,由原审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房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变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法(民)发[1985]5号 1985年03月2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城乡建设环保厅(房地产管理局),粮食厅(局),云南、青海省商业厅:
兹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四年十一日十月《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稍加修改后,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亦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各公安分局、县局、派出所,各区、县粮食局、粮食中心店、机关、居民粮油管理所、农村粮食购销站,各房地产管理分局:
近年来,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案件当事人之间因离与不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意见常不一致,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一方当事人在办理户粮分立或迁转、房屋产权变动手续时,常因另一方当事人拒不交出原户、粮簿和房屋权状,致使这些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有的当事人因无户、粮关系,影响子女上学,长期购买议价粮、油;有的当事人因得不到房屋权状,不能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为办理这些手续,他们到处奔走,往往无济于事。这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二、关于粮食关系的办理。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转的户口证明及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粮管管所办理粮食分立、转迁手续。当地粮管所应依据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予以办理,迁出粮食关系;
(二)如一方当事人拒绝给原购粮证,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粮管所办理迁出粮食手续,粮管所据此予以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已迁出人的口粮,在底册上予以注明。
三、关于房屋产权变动
(一)法院在办案时,应先收取原房屋权状。如果需要变动,在结案后随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发往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如果因其他原因未收到原权状的,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
(二)房管部门在接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房屋管理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达前,一方当事人拒绝交回原权状的,由原审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权状作废。房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变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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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 判决书没有对房产作出处理的话 那房产的归属问题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了
同时这处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个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等到房产判决结果下来后才可以依据判决书来办理房产证了
同时这处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个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等到房产判决结果下来后才可以依据判决书来办理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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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上对房产的处置没有吗?如果有,那就把判决书给房产证办理中心作为证据,就可以办了;如果没有,那只有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了,把房产部分也判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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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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