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违反《物权法》第76条“双过半”的规定,业主欲依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诉请法院撤销侵权决定;

要问作为原告的业主可以是一个?还是有司法解释规定最少人数或者小区业主比率?案由:小区在上海,业委会提议上调物业管理费,但是仅仅实行了业主票数过半程序,没有按照《物权法》第... 要问作为原告的业主可以是一个?还是有司法解释规定最少人数或者小区业主比率?
案由:小区在上海,业委会提议上调物业管理费,但是仅仅实行了业主票数过半程序,没有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进行建筑面积过半的程序,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关键在于起诉的人数有没有具体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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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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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7号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决定的业主,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起诉的业主人数下、上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决定的侵害就行。当然,起诉的业主越多越好,最好联合起诉。
纵横法律网 辜洪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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